
一、工程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在此情況下,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會被認定無效。
根據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建工司法解釋二”)》第二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從以下四個方面深入解讀: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理解
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主要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實踐中,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階段包括:規劃許可審批、土地批準審批、“大循環”審批(包括消防、衛生、人防、環保等部門的審批)、施工圖審查、繳納建設項目相關費用、施工許可證審批(含中標通知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施工合同備案、監理合同備案等項目的審批)。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關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而土地使用權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關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提,因此,在建工司法解釋二中就直接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情況下的施工合同效力認定
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情況下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認定,根據建工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意味著該工程即使建設完成,亦屬于違法建筑。
若認定施工合同有效,合同履行完畢后依法仍應拆除此工程,將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及資源浪費。因此,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施工合同應當無效。
3、注意把握施工合同效力補正的時間節點為“起訴前”
合同效力補正,系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法滿足有效條件,當事人可以通過事后補正或者實際履行來使合同滿足有效條件,進而促使合同生效。
考慮建設工程涉及主體較多,影響較大,建工司法解釋二的第二條采納了此補正理論,補正的節點是“起訴前”,明確規定“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4、發包人故意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后果
發包人故意不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的,主觀惡意明顯,違背了《合同法》上嚴守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及誠實信用原則。
故,對發包人利用惡意反悔獲利的行為,建工司法解釋二作出了否定性評價,規定了此種情況下,發包人以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而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施工單位在實踐中應當注意的相關事項
作為施工單位,為保障自身權益,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簽約時注意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取得情況
為避免后期影響施工合同效力,建議施工單位在簽約時,應與發包人溝通核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取得情況;如發包人表示已經取得上述規劃審批手續的,可要求發包人提供相應的復印件,然后去規劃部門進行核實。
2、合同履約過程中,注意搜集發包人故意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書面資料
實踐中,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情況下進場的工程項目不在少數,建議施工單位在進場前評估后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辦理成功的可能性;若施工單位最終決定進場施工,建議密切關注發包人辦理進展及情況。若存在滿足辦理要求但發包人故意不辦理的情況,應注意保存相關書面資料,并發函催告發包人,必要時可采取停工措施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相關法條鏈接:
1、《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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