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先來分析一下"某乙到甲商場購買一臺"七仙女"彩電,甲商場送其高壓鍋一只"這一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關系:"某乙到甲商場購買彩電,甲商場送其高壓鍋",其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即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關系。商場送高壓鍋,確實是贈與,只不過并非有人所說的"附義務的贈與",而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與附義務的贈與存在如下區別:1,附條件的贈與中的條件有控制贈與合同效力的作用,若條件不成就,則贈與合同不生效。如本案例中,若某乙不買彩電,則甲商場與某乙之間的贈與合同不生效。而附義務的贈與中的義務則沒有控制贈與合同效力的作用。如張三送李四汽車一輛,但要求李四每天需接送一殘疾小孩上學。此種情形下的"接送小孩上學"即為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它并不能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當張三、李四意思表達一致時,合同就已經生效,李四得到汽車后履不履行義務對合同生效沒有影響,只不過若李四得到汽車后不履行義務,張三可撤消贈與;2,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因所附義務本身就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所以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話,贈與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其履行。而對于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卻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甲商場不能要求某乙購買其彩電。我們再從要約與承諾的角度來分析,商家聲稱"買X送X","送X"就應是商家向消費者所發出的要約的一部分,在消費者對其要約進行承諾后,商家就有"送X"的義務,但一經送出后,贈與合同與買賣合同就沒有關系了,就好象買賣合同中訂有信用證條款,買方有向賣方開出信用證的義務,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后就獨立于買賣合同一樣。
區分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還是附義務的贈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若為附條件的贈與,在贈與物因瑕孳致人損害的情況下,只要贈與人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證無瑕孳的行為,則他對贈與物所造成的損害就不承擔責任;若為附義務的贈與,則贈與人需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因此,就本文開頭所舉的案例而言,若商場對高壓鍋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證無瑕孳的行為,它就無須對高壓鍋爆炸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而應由高壓鍋的生產商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的情況下,商家雖聲稱"買X送X",但由于其賣的與"送"的皆為同種商品,且未標明何為賣品何為贈品,因此,實際上其賣的與"送"的都應視為買賣合同的標的,商家需對它們全部負瑕孳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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