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可抗力條款的含義
不可抗力是指買賣合同訂立以后,非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避免和預防及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而免負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壞賠償。
從其起因上看,不可抗力事幫主要包括三類,既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災、火災、地震、海嘯等;政府的行動如頒布禁令、調整制度等;社會異常事故如戰爭、罷工等。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兩種: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只能延遲履行要根據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造成的影響程度而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合同設規定時,一般的解釋是:不可抗力的含義及其后果解釋不一,因此,當事人就在合同中擬定來可抗力條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確定性。
三、不可抗力條款的結構。
一個理的不可抗力條款,應做到在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不會產生新的爭議,因此,應包括如下內容:
不可抗力條款的含義
可用列舉式規定哪些事件屬于不可抗力,其優點是比較明確,但容易遺漏,也不可能一一列舉;或用概括式,其優點是包括的范圍廣,但具體到某一事件是否不可抗力,很難判斷,因此,一般采用混合式,一方面盡量多的列舉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然后再概括性的加以定義,例如,“Forcemajure,suchasheavyweather、lightning、tsunami、flood、earthquake、fire、explosion、collisionanduncontrollableeventscomprehendedinthetermforcemajure”
不可抗力事故的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是解除合同還是延遲履行,或是采取其它的救濟措施,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規定,明確規定在什么條件下可解除合同,在什么條件下只能延遲履行。因為解除合同和延遲履行對當事人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如果解除合同或延遲履行的條件規定的不明確,在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時,就會出現一方當事人主張只能延期履行的情況。
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責任
應明確規定發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發生不可抗力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使對方及時采取一些相應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實真相,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等。
證明文件及出具文件的機構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只有確實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方可免責。因此,發生不可抗力時,一方面,當事人一方要查明事實的真相,另一方面,也要遭遇理可抗力后一方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遭受損失的一方自己查明事實真相可能十分困難,這時,有關機構的證明就非常重要。在我國,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
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要注意不可抗力條款的措施及其不同解釋
例如,當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或是妨礙了合同履行時,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方可免責。由于阻止和妨礙的含義是不一樣的,妨礙一詞比阻止一詞解釋起來要寬松得多。使用什么措施,訂約雙方當事人應結合自己的意圖加以斟酌。
應避免把罷工算作不可抗力
一般來說,罷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資、福利等問題引起的。在資本主義國家,罷工是經常發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況,籠統將罷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將給資本主義國家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以罷工為由,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來推卸對合同應履行的責任。
正確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交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時,另一方當事人應按合同規定嚴格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援引的內容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條款規定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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