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保險法第17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內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
(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號《關于金昌市旅游局訴中保財產保險公司金川區支公司保險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這里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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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據2009年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關于索賠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保險事故發生...
法庭回放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雖有因駕駛人飲酒發生交通事故免責的條款,但未明確界定何謂飲酒。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標準》第3.3條規定的標準,原告尚不屬于飲酒駕車,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
一、案例索引二、案情簡介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于應否以5.5鑒定意見為依據,以及應否對案涉工程造價重新鑒定的問題 首先,從利瑾公司出具鑒定意見的過程看,5.5鑒定意見后,因該鑒定意見具體列明了13項待定事項,而雙方當事人對該13項待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