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索引
二、案情簡介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于應否以5.5鑒定意見為依據,以及應否對案涉工程造價重新鑒定的問題
首先,從利瑾公司出具鑒定意見的過程看,5.5鑒定意見后,因該鑒定意見具體列明了13項待定事項,而雙方當事人對該13項待定事項均有異議,故一審法院要求利瑾公司出庭答疑,并與雙方當事人共同到現場進一步確認相關問題,利瑾公司遂出具4.6鑒定意見。經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及鑒定人員出庭答疑,雙方當事人再次提交部分補充證據并經質證后作為鑒定依據,利瑾公司遂出具4.9鑒定意見。因此,雖然根據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司法局出具的《答復》內容,5.5鑒定意見和4.6鑒定意見編號不規范,但不能據此認定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意見缺乏真實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4.6鑒定意見和4.9鑒定意見系根據雙方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提交的新的鑒定材料作出的補充鑒定,鑒定人員、鑒定委托時間相同符合上述規定。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司法局出具的《答復》內容看,利瑾公司僅存在司法鑒定意見編號不規范及未履行回避告知程序的情形,雖然利瑾公司未履行回避告知程序,但本案并無證據證明利瑾公司存在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從而影響鑒定意見的違法情形;
其次,利瑾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說明5.5鑒定意見項下550523276.10元工程總造價中包含13項不確定造價157357409.30元;再次,關于應否支持第一醫院重新鑒定申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第一醫院申請重新鑒定,需符合上述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如上所述,第一醫院主張材料采購合同未經質證,與事實不符;鑒于第一醫院主張原審對軟件版投標報價書未經質證,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應予確認,利瑾公司作出的電氣工程部分鑒定意見并不存在明顯依據不足的問題。因此,本案不存在必須對案涉工程總造價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第一醫院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四海園公司上訴主張4.6鑒定意見、4.9鑒定意見程序違法,內容不真實,應依據5.5鑒定意見認定案涉工程總造價,第一醫院上訴主張對工程造價重新鑒定,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啟示與總結
如何才能讓法院啟動工程造價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是另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欲讓法院啟動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必須滿足下列相應的條件并且有初步證據支持。
補充鑒定的啟動條件是《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的條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來源: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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