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擔連帶責任是否要明確追償權
承擔連帶責任要明確追償權,因為只有保證人在承擔連帶責任的時候明確追償權,才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連帶責任的設立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可分三種情況尋求司法救濟:
1、民事判決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當承擔份額的,部分責任人代償債務后,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該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
2、民事判決沒有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當承擔份額的,部分責任人代償債務后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3、在民事判決作出之前,部分連帶責任人已經向權利人履行了所有連帶責任人的義務,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決已經明確了代償債務的責任人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數額時,代償債務的責任人可直接以該民事判決書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連帶責任人若要行使追償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須履行了義務。
二是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三是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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