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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于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因而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于一定的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于一定的民事主體。
本文章是關于追償權及其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關于保證人的追償權問題
《擔保法》第31條明確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于追償權實現的程序及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2、43條均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只要保證人實際清償額在主債權范圍內,保證人便有權請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而不管保證人是以何種有償方式履行的,主債務人只能根據保證人的請求履行義務。因為保證人的行為已導致主債務的消滅,主債務人僅能視主債務消滅的結果而確定義務的承擔。對于實行的途徑,一是如在判決書中明確保證人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可直接申請執行。二是如未明確的,則必須另行提起訴訟。筆者認為基于以下兩點考慮對保證人的追償權應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債權人與保證人可能存在惡意串通的現象,從而損害主債務人的利益。依現行做法,只要保證人向債權人在主債權范圍內履行了債務,那主債務就必須無條件地向保證人履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了以物抵款的解決方案并履行完畢,使保證人原來并不值錢的貨物價格倍增。當保證人就此向主債務人追償時,主債務人只能懷疑有可能串通,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二是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形式為以物抵款,但當保證人在行使追償時卻堅持主債務人必須以貨幣的形式支付,主債務人卻沒有選擇的余地。這樣,明顯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
追償是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保險人以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者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行為。
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準許權,這種權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于一定的民事主體。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一般有下列幾種:
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后,對于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
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后取得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對于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泵穹ㄍ▌t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所享有的追償權,在本質上是一種代位請求權,也就是保證人在清償債務后,代替原債權人的地位,在其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擴展資料
《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_追償
必須法律規定才能行使。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p>
《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睌U展資料: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 的債務額,但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
另一部分是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保證人的過錯而多付出的費用不在此列。保證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生和行使,但為保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定了保證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
我國 《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證人追償權。
一、追償權產生依據
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根據各國民法通說,主要來自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具體有以下情形:
1、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托而進行的,雙方之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關系,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于委托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并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2、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托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保證人雖然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清償主債務,但其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免責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其次,除依據雙方間法律關系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的一般民法原則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于法律上的債權轉移,無論是否經過主債務人同意,保證人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后,主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的范圍內轉移給了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二、追償權的范圍
根據委托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的追償權與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的求償權相同,根據有關委托的法律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應當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托人,保證人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為主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于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采用法定利率。
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睹穹ㄍ▌t》第九十三條對無因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必要的費用包括兩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根據各國民法通說,主要來自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具體有以下情形: 1、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托而進行的,雙方之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關系,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于委托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
在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并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2、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托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保證人雖然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清償主債務,但其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免責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其次,除依據雙方間法律關系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的一般民法原則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于法律上的債權轉移,無論是否經過主債務人同意,保證人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后,主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的范圍內轉移給了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行使情況一般有下列幾種: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后,對于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后取得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對于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償權。
從這些情況來看,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準許權,這種權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于一定的民事主體。追償權,只是法律給于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
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于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追償權因權力擁有者的不主張,不行使而不具有現實的意義。
在權利人追償的時候,也不是必然的全部追償,可以部分追償,也可以全部追償,至于是全額追償還是部分追償,取決于追償權人。這種追償與否,追償多少皆不明確固定,因而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只是一種請求權,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準許,一種設定。
這種權利之所以專屬于追償權人,是因為換做別人是不能夠被準許的,別人無此資格。即便是追償權人的債權人,也不能夠向被追償的人主張權利。
在代位權行使的情況下,由于追償權的這種不確定性和追償權人的不主張而不存在這種債權,所以,這種權利不能夠成為代位權行使的債權請求權。在司法解釋的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當中,我們看到撫養、贍養、婚姻、繼承的債權被界定為具有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的性質,這里,我們不難發現,這些專屬債權的性質一般都有主張才存在,不主張僅僅是一種可能的屬性在里面。
主張多少,界限在于負擔人的能力。而保證人保險人的追償權利也是這樣,可以追償,追償多少,不確定,界限是保險賠付額或者是替代償還的保證債務。
(一)保證人提供保證,會與債務人簽訂委托協議。
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委托協議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托而進行,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但保證人的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二)除依據雙方間法律關系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的一般民法原則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于法律上的債權轉移,無論是否經過債務人同意,保證人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后,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的范圍內轉移給了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必不可少的條件;
2、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給受害人后才發生轉移,保險追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公司取得追償權的前提,如果保險公司尚未支付保險金,則不得享有追償權;
3、僅限于法定的三種情形,即:(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受害人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追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
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 1、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應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僅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或因其他方式使債務消滅,保證人無追償權。 2、保證人追償...
【案情】張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中國農業銀行(下稱農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并由李某(張某之妻)、王某、趙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上述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借款到期后,張某仍有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未能依約清償。...
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并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
規定保證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義務 在明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來說,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于同一層面上的債務人,主債務隨時可因保證人或主債務人的履行而減少甚至消滅。規定保證人在履行前向主債務人告知(如強制執行的,則由執行機關...
公司應該替個人償還貸款,但是公司對個人享有追償權。 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第一,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
連帶責任賠償追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規定: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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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代位追償權通常是指在連帶之債中某一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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