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律消極權能是什么,抵押權的保全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擔保法律消極權能是什么
擔保法律對抵押權人利益消極權能的保護,實質就是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賦予抵押權人各項“自衛”的權利,以恢復對抵押權的完滿狀態。我們認為,擔保法律對抵押權人利益消極權能的保護最主要體現在抵押權的保全方面。
二、抵押權的保全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減少防止權
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擔保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這是我國現行法上的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如果因請求停止上述行為而產生必要的費用,我們認為應由抵押人負擔。
(二)擔保請求權
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的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請求權。我國《擔保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須注意的是,抵押物價值的減少非可歸責于抵押人的,如抵押人因此而獲得損害賠償時,抵押權人可在該賠償限度內請求抵押人提供擔保,若抵押人沒獲賠償,則抵押權人無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另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物轉讓款來代替抵押物。
(三)追及權
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追及權。當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奪時,抵押權人依法可對抵押物行使追及權,追及權使作為擔保權基本效力的優先權得以保留,從而保全了抵押權。
2、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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