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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部門規章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
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 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役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
一、建筑法 建筑許可: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并在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一)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各義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二)有關的罰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于處罰; 1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2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3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4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例題:建筑工程招標的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哪個單位依法組織實施? A招標公司B公證機關C建設單位D施工單位E政府主管部門。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1 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工程合同與設計文件等規定。
2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將工程施工文件的管理納入工程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
3 工程施工文件應隨工程進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規定移交。勘察、設計單位應在任務完成時,施工、監理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各自形成的有關工程檔案向建設單位移交。
4 工程施工文件應實行分級管理,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本單位工程施工文件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建設過程中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審核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
5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確保各自文件的真實、有效、完整,對工程施工文件進行涂改、偽造、隨意抽撤或損毀、丟失等,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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