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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業主單位應向當地發改委申請立項,發改委根據企業的立項申請,進行可行性論證,如果該項目可行,發改委將給該企業發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代建設項目批文),企業取得該批文后,同時還要取得相關建設手續,就可以施工了。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附件: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國土、規劃部門的定點意見;建設資金來源的落實意見;中外合資項目必須要有中外各方的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協議等相關材料;重大項目必須具備有資格的咨詢評估單位的評估意見和經過批準的選址報告。
3、投資計劃申報程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即可以此為依據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落實好其它建設條件,特別是建設資金(建設資金要有相關銀行的證明)后,即可申報年度建設計劃。
4、建設項目立項審查原則:嚴格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辦事程序、辦事過程審批項目和編制年度計劃;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嚴禁以權謀私,對違反規定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正在審查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向外泄露結果;對能辦不辦、拖辦的,要給予嚴肅批評。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1 土木工程規概論 1.1 土木工程規概述 1.1.1 建設規 1.1.2 土木工程規 1.2 土木工程律關系要素 1.2.1 土木工程律關系概念與特征 1.2.2 土木工程律關系構要素 1.2.3 土木工程律關系產、變更消滅 1.3 土木工程規制定實施 1.3.1 土木工程規制定 1.3.2 土木工程規實施 1.4 土木工程立發展歷程 2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 2.1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概述 2.1.1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概念 2.1.2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性質 2.1.3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相關律文件 2.2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步驟及內容 2.2.1 項目建議書階段 2.2.2 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2.2.3 設計工作階段 2.2.4 施工準備階段 2.2.5 施工階段 2.2.6 竣工驗收階段 2.2.7 評價階段 3 土木工程業資格管理 3.1 業單位資質管理 3.1.1 業單位資質管理制度 3.1.2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 3.1.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 3.1.4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 3.1.5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 3.1.6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國機構資質管理 3.1.7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管理 3.1.8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資質管理 3.1.9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3.2 注冊執業資格制度管理 3.2.1 執業資格制度含義 3.2.2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 3.2.3 注冊建筑師 3.2.4 注冊建造師 3.2.5 注冊監理工程師 3.2.6 注冊造價工程師 3.3 專業員崗位資格管理 3.3.1 產操作員 3.3.2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 4 土木工程勘察設計規 4.1 工程勘察設計規概述 4.1.1 工程勘察設計概述 4.1.2 工程勘察設計規 4.1.3 工程勘察設計相關律規 4.2 勘察設計文件編制 4.2.1 勘察設計工作原則 4.2.2 勘察設計工作程序 4.2.3 勘察設計各階段工作內容及深度要求 4.2.4 勘察設計文件修改 4.2.5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 4.3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4.3.1 施工圖審查概念 4.3.2 施工圖審查關各職責 4.3.3 審查機構設置及其審查范圍 4.3.4 施工圖審查程序及管理 4.3.5 審查機構管理 4.4 工程勘察設計知識產權保護 4.4.1 知識產權概述 4.4.2 知識產權范圍 4.4.3 知識產權歸屬 4.4.4 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 5 土木工程招標投標規 5.1 招標投標概述 5.1.1 招標投標性質任務 5.1.2 招標投標應遵循基本原則 5.1.3 招標投標律規 5.1.4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規模標準規定 5.1.5 招標投標程序 5.2 工程勘察招標投標 5.2.1 工程勘察招標特點 5.2.2 工程勘察招標條件 5.2.3 工程勘察招標適用范圍 5.2.4 工程勘察招標文件編制 5.2.5 工程勘察標、評標定標 5.3 工程設計招標投標 5.3.1 工程設計招標概述 5.3.2 投標資格審查 5.3.3 工程設計招標文件 5.3.4 工程設計評標、定標 5.3.5 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 5.4 施工監理招標投標 5.4.1 施工監理招標概述 5.4.2 投標資格審查 5.4.3 施工監理招標文件 5.5 工程項目貨物招標投標 5.5.1 貨物采購式 5.5.2 貨物招標條件 5.5.3 貨物招標程序 5.5.4 貨物招標評標 5.6 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 5.6.1 工程項目施工承發包式 5.6.2 施工招標程序 5.6.3 施工投標程序 5.6.4 施工投標禁止行 5.6.5 工程施工包管理規定 6 建設工程合同規 6.1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6.1.1 建設工程合同概念 6.1.2 建設工程合同特性 6.1.3 建設工程合同類 6.1.4 建設項目合同般內容 6.1.5 建設工程合同律規范調整 6.1.6 位作用 6.2 建設工程合同條件 6.2.1 合同條件 6.2.2 合同示范文本 6.2.3 FIDIC合同條件 6.3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6.3.1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概念 6.3.2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主要任務 6.3.3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主要措施 6.3.4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各階段工作 6.3.5 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管理 6.4 建設工程擔保合同 6.4.1 擔保 6.4.2 擔保合同 6.4.3 擔保建設工程應用 7 土木工程質量管理規 7.1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概述 7.1.1 基本概念 7.1.2 工程項目質量形程 7.1.3 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程 7.1.4 影響工程質量素控制 7.1.5 評價標準及管理制度 7.2 工程建設質量責任制度 7.3 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7.3.1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7.3.2 責任主體關機構質量行監督 7.3.3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 7.3.4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7.3.5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信息管理 7.4 工程質量驗收保修制度 7.4.1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概述 7.4.2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基本要求 7.4.3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劃 7.4.4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組織 7.4.5 工程建設質量保修制度 8 土木工程安全管理規 8.1 工程項目安全產概述 8.1.1 基本概念 8.1.2 建設工程安全產基本制度 8.1.3 建設相關主體安全責任 8.1.4 建設系統安全產工作責任制 8.2 建筑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 8.2.1 建筑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制度 8.2.2 責任主體安全產監督管理 8.2.3 施工現場安全產監督管理 8.3 建設工程安全產監理 8.3.1 工作內容 8.3.2 工作程序 8.3.3 建設工程安全產監理責任 8.3.4 落實安全產監理責任主要工作 8.4 施工企業安全產制度 8.4.1 安全產許制度 8.4.2 安全產責任制度 8.4.3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8.4.4 總包安全責任管理制度 8.5 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8.5.1 產安全事故等級劃 8.5.2 產安全事故報告 8.5.1 產安全事故直中國救援 8.5.4 產安全事故調查 8.5.5 產安全事故處理 8.5.6 產安全事故統計 8.5.7 其要求 9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 9.1 工程竣工驗收概述 9.1.1 竣工驗收含義 9.1.2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范圍 9.1.3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步驟 9.1.4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依據 9.1.5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條件 9.1.6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義 9.2 工程竣工驗收。
以昆明為例,其中含國家的和昆明地方的,如果你在其它城市,那么也會后地方的。
民法通則
合同法
合同法司法解釋
合同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
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云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從業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昆明市建設工程強制性規范實施辦法
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
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
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建市[2004]1號)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一、房地產及建筑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頒布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頒布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1月18日頒布 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頒布 7.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1999年4月28日頒布 8.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頒布 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頒布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頒布 1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頒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1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6月4日頒布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頒布 18.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2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頒布 2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4月18日頒布 22.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 2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2日頒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2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頒布 2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頒布 27.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7月1日頒布 29.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5日頒布 31.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 32.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頒布 33.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1日頒布 3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頒布 3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1998年12月7日頒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頒布 3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 38.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 39.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1989年11月21日頒布 4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2.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頒布 43.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頒布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4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6.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2003年1月21日頒布 4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1 2003年1月3日頒布 4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 2003年1月3日頒布 49.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3 2003年1月3日頒布 50.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4 2003年1月3日頒布 5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上) 2003年1月3日頒布 5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下) 2003年1月3日頒布 53.國土資源部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03年2月20日頒布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頒布 55.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56.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998年頒布 5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日頒布 5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59.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1998年頒布 60.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61.建設部頒布《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62.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 1999年3月3日頒布 63.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64.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 65.建筑市場管理規定 1991年11月21日頒布 66.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 1994年6月16日頒布 67.加強建筑幕墻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7年頒布 68.玻璃幕墻工程質量檢查辦法 69.硅酮結構密封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70.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規定 71.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日頒布 7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7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75.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 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77.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78.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頒布 79.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頒布 8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81.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82.關于印發《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頒布 83.關于印發《建設部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頒布 84.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85.關于印發。
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的內容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由備案申報單位到備案機關領取《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按規定要求填寫一式5份。
1、備案申報單位申報項目備案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并如實提供營業執照、項目法人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書面證明材料,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備案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備案機關應對備案申報單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請表》進行核查,對材料不齊或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補齊的資料。待資料更正補齊后正式受理。
3、備案機關應在正式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由于特殊原因難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備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備案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的理由。
4、對準予備案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對于不予備案的項目,應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報單位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并告知相關的法規政策依據。5、《備案表》有效期為兩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備案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備案表》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如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在《備案表》有效期屆滿10天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
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的要求1、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和行業準入標準;2、是否符合即期宏觀調控政策;3、是否符合應予備案的項目范圍。擴展資料依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一)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名稱、注冊地址、企業類型、經營期限、投資行業、業務類型、經營范圍、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組織機構構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變更;(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姓名(名稱)、國籍/地區或地址(注冊地或注冊地址)、證照類型及號碼、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資金來源地、投資者類型變更;(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四)合并、分立、終止;(五)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七)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通過綜合管理系統上傳提交以下文件:(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二)外商投資企業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承諾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承諾書》;(三)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外商投資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未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無需提供);(五)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的,無需提供);(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投資項目備案制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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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目前現行建筑法規主要有哪些法律規范組成 有很多,具體要看你現在需要哪些法律法規。下面列舉幾個建筑類的法律法規:《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