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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見《藥品管理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藥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參考:
違反《藥品管理法》要承擔的既有行政責任,也有刑事責任。
以《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為例: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條是關于市場主體沒有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而生產、經營藥品和配制制劑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1。沒收違法藥品,是指行政機關將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違法工具、物品和違禁品等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
行政機關沒收違法藥品,必須依法上交國庫或者按照法定方式處理,不能私分、截留,隨意損壞,或者通過非法途徑低價處理;隨意使用。 2。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組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違法所得是指無相應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或者配制制劑的行為所獲得的利益。
違法所得應全部沒收。沒收違法所得不能涉及當事人的合法收入或者財產。
要注意沒收違法所得與刑罰中的沒收財產的區別。 3。
罰款是一種典型的財產罰,指行政處罰主體依法強制將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罰款是要式行為,有處罰權的機關或者組織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罰款決定,依法明確規定罰款的數額和繳納,并按照規定告知被處罰人有關申訴和起訴等權利。
本條所規定的刑事責任是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它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物資、金銀、對外貿易及工商管理秩序;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體包括:(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
犯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覺得滿意的話,就給予好評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于假藥、劣藥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后重犯的;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法律責任。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一是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生產,藥品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化妝品生產等活動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是明知他人無證生產經營食品,或者無證生產食品添加劑,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是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四是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五是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或者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六是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七是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實施禁業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醫療器械檢驗工作等禁業限制:
一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等);
二是單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三是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準文件等許可證件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四是醫療器械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五是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六是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七是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禁業限制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二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生產(配制)、銷售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處罰:
【法律】《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
第七十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法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442號)
第七十八條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規章】《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食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1號)
第三十條 銷售未獲得《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的生物制品,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關于對違規銷售藥品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藥品管理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
按照法律關于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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