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出版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經批準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根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在原審批部門備案后,可進行互聯網上出版物的購銷活動,非出版物發行單位不得開辦“網上書店”或進行互聯網上出版物的購銷活動。 2、合理,依據上述法律法規。
交不出罰款可以拍賣電腦主機等財產。 3、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2000 元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 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 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 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 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 (三) 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 (四) 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 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4、不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 5、筆錄必須簽字蓋手印。
6、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7、根據《出版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從事報紙、期刊、圖書的全國性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應當由其總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的發行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紙、期刊、圖書的批發業務。 第三十七條 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的零售業務。
銷售類法律法規有《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2018年2月9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自國務院通過之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銷售類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6、《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藥品網絡銷售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活動,應當具備藥品經營資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對藥品網絡銷售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是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他企業、機構及個人不得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藥品網絡銷售范圍不得超出企業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范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的,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
藥品網絡銷售者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等。參考資料來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參考資料來源:魯山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文化市場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參考資料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出版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的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 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以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 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 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 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 罪處罰。
第十二條 個人實施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 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二) 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
(三) 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 、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 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 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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