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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設定權是屬立法權的范疇,規屬于省級和省級以上國家權力機關和省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只有半個立法權,它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經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批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省以下的任何部門和單位,都沒有行政處罰設定權。我國立法的層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國家主席發布實施的叫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并由國家主席發布實施的叫法律。國務院發布的由總理簽發實施的叫行政法規。各省市自治區人大討論通過并發布實施的叫地方性法規。國家各部委辦和省政府發布實施的叫行政規章。市縣政府發布實施的叫行政規范性文件。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一方面規定法律設定許可的事項范圍,即許可法第十二條的內容,另一方面,又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因此,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但是,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而只能作具體化的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此外,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4)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省級政府規章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幾種: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我國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限于國務院。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
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附: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這幾種法律文件級別不同、效力不同、制定部門也不同,注意區分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
1.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在立法理論上,設定也可以稱為創制、創設,講的是一種制度從無到有的創制活動。它與一般所稱的規定不同,規定較多是從有到有,由粗到細,把已有的原則具體化。 從法治的意義上講,行政許可是法律、法規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可以委托嗎 答案是不可以。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對人處于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它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它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它...
地方性法規可設行政許可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如下:(一)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是由我國的政體決定的。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
設定行政處罰應符合哪些規定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哪些行政處罰種類,應符合下列規定: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它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它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
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規定可以作為依據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