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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北大法寶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法規類別】文化綜合規定市場管理【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2號【發布部門】文化部【發布日期】2011.12.19【實施日期】2012.02.01【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2號)《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一)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構;(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托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托機關負責的執法機構。第二章 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第十五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關于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文化市場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文化商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文化市場稽查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含時裝、健美、氣功表演和民間藝人的演出活動);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臺球、電子游戲及其他各類游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美術品收售、展銷、招賣等經營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 (四)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經營活動; (六)電影發行、放映; (七)書刊經營活動; (八)經營性文化藝術培訓; (九)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前款第(四)、(六)、(七)項規定范圍內的稽查職責分工,按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文化市場稽查的依據是: (一)法律; (二)行法政規; (三)行政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地方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 第六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的組織。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文化市場的發展實際組建文化市場稽查機構。 第七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四)總結、交流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的經驗,井向有關立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八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須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業務知識,經過崗位培訓,取得崗使資格。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
第九條 文比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對的權力是: (一)對文化經營單餃進行例行檢查;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群眾的舉報與揭發對有關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調查; (三)經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對非法經營活動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證據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四)對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履行職責才應承擔的義務是: (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購程序執行公務; (二)為檢舉、揭發違法活動的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執法、廉潔奉公; (四)對執行公務時的失職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工作中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二)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向經營單位索取或變相索取財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違反國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護、包庇被查處的經營者; (五)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和擴散證據; (六)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動安排。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稽查工作。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稽查機構有權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代行稽查職責。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活動的現場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或非法活動,應填寫《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要與事實相符,并由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做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五條 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保存的證據,應當按照規定登記,由專人保管,不準私自占有或者外傳。 第十六條 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場予以警告、罰款的處罰。
執行當場處罰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場。 第十七條 須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由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填寫《立案呈批表》,并經縣級(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大案要案應抄報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中應收集的證據主要有: (一)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 (二)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材料; (三)檢查筆錄(含證人筆錄); (四)對扣押物品的技術鑒定結論; (五)錄音、錄像、攝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帳目、票據及其他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關于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文化市場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文化商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文化市場稽查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含時裝、健美、氣功表演和民間藝人的演出活動);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臺球、電子游戲及其他各類游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美術品收售、展銷、招賣等經營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 (四)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經營活動; (六)電影發行、放映; (七)書刊經營活動; (八)經營性文化藝術培訓; (九)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前款第(四)、(六)、(七)項規定范圍內的稽查職責分工,按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文化市場稽查的依據是: (一)法律; (二)行法政規; (三)行政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地方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 第六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的組織。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文化市場的發展實際組建文化市場稽查機構。 第七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四)總結、交流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的經驗,井向有關立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八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須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業務知識,經過崗位培訓,取得崗使資格。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
第九條 文比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對的權力是: (一)對文化經營單餃進行例行檢查;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群眾的舉報與揭發對有關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調查; (三)經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對非法經營活動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證據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四)對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履行職責才應承擔的義務是: (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購程序執行公務; (二)為檢舉、揭發違法活動的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執法、廉潔奉公; (四)對執行公務時的失職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工作中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二)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向經營單位索取或變相索取財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違反國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護、包庇被查處的經營者; (五)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和擴散證據; (六)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動安排。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稽查工作。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稽查機構有權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代行稽查職責。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活動的現場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或非法活動,應填寫《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要與事實相符,并由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做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五條 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保存的證據,應當按照規定登記,由專人保管,不準私自占有或者外傳。 第十六條 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場予以警告、罰款的處罰。
執行當場處罰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場。 第十七條 須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由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填寫《立案呈批表》,并經縣級(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大案要案應抄報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中應收集的證據主要有: (一)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 (二)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材料; (三)檢查筆錄(含證人筆錄); (四)對扣押物品的技術鑒定結論; (五)錄音、錄像、攝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帳目、票據及其他物。
主管當地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當地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局主管全國文化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主管當地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當地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文化局主管全國文化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罰款項目及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令第261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0號《電影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文化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享有行政處罰權。
文化局人員有權罰款。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有有權機關實施。
文化局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當地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當地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文化局賦予行政職能,主管全縣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全縣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全縣文物事業,全縣電影發行和放映,全縣對外文化藝術交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執法內容公示
縣文化局及其委托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任務是: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2.負責對音像制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4.負責對縣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聯系辦理縣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5.負責對縣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文化局辦事依據和權限根據靈發〔1997〕3號、靈編〔1997〕39號文件精神,文化局賦予行政職能,主管全縣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全縣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全縣文物事業,全縣電影發行和放映,全縣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法內容公示 縣文化局及其委托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任務是: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2.負責對音像制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4.負責對縣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
聯系辦理縣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5.負責對縣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6.負責對文化執法人員和文化經營業主進行培訓、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提高執法人員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經營業主的守法經營和自我保護意識。
文化局人員有權罰款。
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有有權機關實施。 文化局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當地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當地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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