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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來文件進行識別,并控制其分發,防止誤用;
2.確保客戶所提供的相關文檔得到適當的管理,保存及保密。
以下是《外來文件管理規定》中的一部分:
1.規定適用的范圍:
(1)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從外部獲得的文件;
(2)客戶所提供的圖紙規范、標準書、技術數據或國際標準等相關文件均屬于“外來文件”的范疇之內。
2. 外來文件管理的主要內容:
對本公司所有部門所獲取的外部文件進行識別、更新等過程進行控制。
3.定義:
外來文件:非本公司范圍內產生的文件稱之為外來文件。
4.外來文件的類別:
(1)與公司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國家、行業強制性或推薦性標準;
(2)與公司產品相關的國際、國內、行業、其它企業標準等,如技術標準,產品標準等;
(3)顧客提供的與產品相關的技術、質量等標準及技術準則,如圖紙、技術規范等;
(4) 相關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工具書等。
1.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是以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為目的的。它從管理上規定了人們的安全行為規范,也從生產技術上、設備上規定實現安全生產和保障職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質條件。多年安全生產工作實踐表明,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也是按照科學辦事,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生產規律,尊重群眾,保證勞動者得到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
2.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是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各個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推動了各級領導特別是企業領導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視,把這項工作擺上領導和管理的議事日程。
3.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規反映了保護生產正常進行、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所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對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由于它是一種法律規范,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這樣,它對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具有用國家強制力推行的作用。
4.推進生產力的提高,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安全生產是企業十分關切,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大事,通過安全生產立法,使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有了保障,職工能夠在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這樣必然會激發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使勞動生產率的大大提高。同時,安全生產技術法規和標準的遵守和執行,必然提高生產過程的安全性,使生產的效率等到保障和提高,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效益。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生產的安全衛生條件提出與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強制性要求,這就迫使企業領導在生產經營決策上,以及在技術、裝備上采取相應措施,以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為出發點,加速技術改造的步伐,推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 在我國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法規以法律形式,協調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維護生產的正常秩序,為勞動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為生產經營者提供可行、安全可靠的生產技術和條件,從而產生間接生產力作用,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建立健全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文化發展規律、有利于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對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化產業促進法、互聯網領域立法等提出明確要求。
這一部署明確了我國文化法制建設的性質方向和重點任務,為加強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在宣傳文化領域依法執政的具體體現。
加強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僅是推進文化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沒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形成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目前,文化領域立法相對滯后,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適應,與國家不斷推進法治建設的整體進程不相適應。
必須進一步加快文化領域立法步伐,推動文化領域的建設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2.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提高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的重要途徑。
提高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需要從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強立法工作,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引領作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文化法律法規是對文化建設規律的概括和總結,相對于文化政策而言更具有穩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通過法定程序把黨在文化領域的政策主張上升為國家法律,就使黨的政策主張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把文化建設實踐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經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就為文化改革發展提供了更為科學、更為具體的遵循。
這不僅有利于保證文化建設沿著正確方向發展,而且有利于推動文化工作不斷從經驗型向科學化轉變。 3.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保障。
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既需要政策指引、改革推動,也需要法治保駕護航。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需要通過立法來確認和保障;國家鼓勵扶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各級政府在文化建設中的責任,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和強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化。
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僅有利于加快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而且有利于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體制改革成果的鞏固。 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有效手段。
對我實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敵對勢力的一貫戰略。近年來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利用國際慣例和世貿組織規則,大量輸出文化資本和文化產品。
從近年來我國對外文化貿易爭端及世貿組織裁決來看,我們同發達國家在文化領域的競爭經常表現為法律層面的較量,掌握和運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已經成為成敗得失的關鍵。面對激烈的國際文化競爭和嚴峻的意識形態挑戰,特別是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后文化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果不盡快做好立法方面的準備,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就難以有效抵御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文化滲透,難以在文化軟實力競爭中贏得主動。
(二) 近年來,文化戰線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出臺了一批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體系框架。與此同時,大力加強文化執法工作,建立綜合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積極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力推動了文化的繁榮發展。
同時,也要清醒看到,文化領域立法工作總體上比較滯后。一是立法數量少。
在我國240多部現行法律中,文化類法律只有5部。與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衛生等方面的立法。
不少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重要領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發展、新興媒體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較欠缺。二是立法層級低。
稱得上法律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這“三法兩決定”,其余均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由于法律效力低,處罰權限、處罰力度有限,執行難度非常大,對違法違規者往往起不到約束和震懾作用。
三是立法質量有待提高。少數法規規章調研不夠,內容脫離現實,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貫徹執行;部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存在相互抵觸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依法打架”的現象;一些部門規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只有原則性要求,沒有具體的行為規范,沒有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和處。
對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知識產權制度依法對授予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排他獨占權,并保護這種獨占權不受侵權,侵權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了這種獨占性,就使得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通過轉讓或實施生產取得經濟利益、收回投資, 這樣才有繼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和物質條件,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壟斷。
知識產權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護功能,這使知識創造者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造活動的積極性;二是公開功能,也就是知識創造者在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創造的內容。還有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作用和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并將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
從“法”的詞源看,雖都喻意公平和正義,但在階級社會里,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只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古希臘法律思想特點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圖的生平與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個貴族之家。
他的父母都是名門望族的后裔,母親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貴,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
從20歲起受教于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嶄露頭角,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刑,使他放棄了從事政治的愿望。
后流亡國外,40歲后回雅典并創立了“阿卡德米學園”。在學園中,柏拉圖一邊講學,培養人才;一邊著述,宣講其哲學和政治哲學,前后達41年之久。
該學園在歷史上延續了900年,是全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對話25篇。
有關政治法律理論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國》(成于壯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絕筆)。一般說來,《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則是面對現實所寫成的有關法治的著作。
二、正義論與人治論 (一)正義之國與人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盡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恒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
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金→哲學家→智慧 銀→勇士→勇敢 銅鐵→生產勞動者→節制 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產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協調,只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家才可能產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運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
這意味著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
如果較善的那部分占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
對于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
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后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并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
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只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三、法制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一)立法過程論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
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規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于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 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就立法的重點而言,著重于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認為國家形成于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著,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國家的本性的。
[1] 柏拉圖認為,對于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治并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了國家的良善愿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行。”
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威,國家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 四、柏拉圖。
參考法規目錄為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司法解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主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其中考生應當根據參考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司法解釋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規則屬考生應了解的內容。
,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規 1。
《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 《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 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 《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法制對應的英文是 rule by law。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詞并不是“法律制度”這個詞組的縮寫。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為另一個對法律存在目的的認識和信念的對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語:rule of law)。法制被認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義,即把法律當作政府統治的工具,而法治則意味著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約。
法治認為任何人都不能幸免于法律或凌駕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這樣說:“法律應當統治”。
歷史上,與法治鮮明對比的另一個信念是羅馬法中的政權凌駕于法律之上 (英語:rex 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獲得實現,隨后推向世界。
在西方學界中,rule by law 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國視法律為工具的法律實踐既不同于政權凌駕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治信念而建立起來的。Rule by law 這個詞組的中文翻譯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國。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對于規范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決糾紛,起到了一定的引導作用,有利于建筑市場的良性發展,有利于引導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合法、合規簽訂、履行合同。我國建設工程領域仍然存在很多亂象,從項目立項、施工、竣工驗收到工程保修,都存在很大的問題。
尤其是私營企業要關注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從盲目無序的經營管理模式,逐步過渡到合法合規有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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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專職的招標管理機構及監督機構。建筑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而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便成為權利的行使者和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對于比較重大的建筑工程,應由法定代表人負責,組建一個專職的管理機構,對建設項目全過程,包括招標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