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樂市拉丁酒吧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7人死亡,20人受傷;2月9日,中央電視臺新址園區在建附屬文化 中心工地發生重大火災,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
按照市領導的指示精神,為了深刻吸取火災事故教訓 ,舉一反三,加強我區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在深入貫徹落實 《關于印發北京市2008至2009年度冬春季火災防控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08]29號)、《 關于深刻吸取深圳特大火災教訓繼續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防安字[2008]28號) 的基礎上,區建委決定,從即日起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全區普通地下室人員密集 場所消防安全大檢查,堅決消除各類火災隱患?,F將具體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鞏固組織機構,落實安全責任 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利用已組建的組織機構深入細致的開展普通地下室檢查活動,主管領導 要親自帶隊,親自抓,親自過問,全面掌握任務落實情況,嚴格落實安全責任,一級抓一級,組織抓 個人,達到層層落實。
二、加強學習和宣傳 要認真學習相關文件政策,落實安全管理標準。主要包括:《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2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范 》(試行)的通知(京民防發〔2006〕16號);《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和普 通地下室消防安全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消監字[2006]307號);《關于印發北京市2008至2009年 度冬春季火災防控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08]2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公開信;《北京市房山區防火委員會關于 吸取福建長樂市酒吧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房防安 字[2009]4號)等。
三、加強檢查,務求實效 各單位要立即組織針對用于開設商市場、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居住使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 全隱患大檢查,對存在的安全出入口數量不符合要求、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消防設施無法正常 使用、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不符合要求、違章用火用電、各級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要從嚴、從重處理。 已關閉及暫停使用的普通地下室,達不到相關使用要求的不能恢復居住使用,凡手續不全的普通 地下室人員聚集場所,應依法責令停止使用。
四、發揮地方政府作用,落實屬地管理原則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152號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市人防辦關于 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2號)精 神,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要將行政區域內普通地下室納入管理范圍;要與產權人、使用人、管理單位 簽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責任書》,建立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巡視制度,定期清查 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有關 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制度,落實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的職責。 五、加強與消防等部門的聯合執法,發現涉及其他部門執法權限的問題時,應填寫《普通地下室 安全隱患協查單》送達相關部門查處。
深化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普通地下室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時規范應急預案, 問題實施快速處置。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國第一部人防建設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 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 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 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 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 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條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 防空的義務。 第九條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 人民防空設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 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十一條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
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以組織演 習。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 劃。 第十四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 需要。
第十五條為戰時儲備糧食、醫藥、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建在地 下或者其他隱蔽地點。 第十六條對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制定應急 搶險搶修方案。
前款所稱重要的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 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 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 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
第十九條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 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 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 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 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 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 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座落、面積及用途 1、出租方將座落在 ,建筑面積 平方米,使用面積 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租賃給承租方使用。 2、工程平時用途 。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按使用面積計算,每平方米月租金 元,每年租金 元,總租金 元。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 ,付款日期應在前一次付款到期之日的前一個月支付,付款日期及金額分別為: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計人民幣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計人民幣 元; 年 月 日,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計人民幣 元。
四、履行保證金 簽訂合同時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納履行保證金人民幣 元。合同期滿承租方未有違約行為,在雙方辦完交接手續后30日,則出租方如數退回履行保證金,承租方如有違約行為,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簽訂合同后,用于人員居住的工程,承租方應按規定向消防機構申報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審查和消防驗收,在開業前取得《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同時按規定取得衛生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證》或檢查認可。
并依法申請辦理《人防工程使用證》。 六、租賃期間人防工程修繕及設備維護保養。
租賃期間的工程修繕及設備維護保養由承租人負責,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七、租賃期間的水、電、暖、通信、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八、人防工程的裝修和改造。 在租賃期間,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依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管理規范》對工程進行裝修、改造。
裝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圖紙必須經出租方同意,并報經豐臺區人防工程管理所(其中工程改造須報豐臺區民防局工程管理科審核),審定后方可組織施工。工程在裝修改造期間禁止人員居住。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因戰備或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出租方有權收回出租的工程,并終止合同。承租方的裝修改造損失及經營損失出租方不予賠償。
十、承租人應按有關法規、規定要求的內容負責使用工程的消防、治安和防汛等安全工作,承擔使用工程的消防安全責任、治安管理責任和防訊安全責任,并承擔違反有關法規、規定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 十一、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工程。
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裝修改造的損失出租方不予補償或賠償。 1、《人防工程使用證》被依法撤銷、吊銷、注銷的; 2、逾期60天不交付房租的; 3、擅自轉租、轉讓、轉包租賃工程的; 4、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對工程進行改造裝修的;5、超過 月,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證》;6、利用工程進行非法活動,或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單位或個人發生犯罪案件,給社會治安帶來不良影響的; 7、承租方未按豐臺區民防局和相關部門要求對工程進行管理,存在治安、消防、防汛等方面安全隱患不進行整改的; 8、有嚴重擾民問題、居民反映強烈,造成群體上訪或在社會上造成影響的; 9、違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責任書》的; 十二、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無故單方解除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3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4‰支付違約金。3、承租方擅自轉租、轉讓、轉包的除解除合同外,一次性支付出租方違約金6萬元,承租方因解除合同發生的一切損失出租方不予賠償。
十三、營業執照 承租方在簽約前,須出示合法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上述證件的復印件作為本租約的附件。
十四、租賃期滿后,對工程內外自己裝修的固定部分不得拆除,承租方對裝修及改造的部分歸出租方所有。 租賃期滿承租方應及時騰空工程,交回《人防工程使用證》,逾期不騰房的,雙倍支付租金。
十五、續租 承租方在不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和規定的前提下,承租方有優先承租權。承租方需要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出租方書面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續租申請,視為放棄續租,出租方有權將人防工程租賃他人。
續租需重新簽定租賃合同。十六、簽定本合同同時,應同時簽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責任書》及《使用人防工程維護設備設施協議》,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豐臺區民防局協調解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八、其他約定事項1、2、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二十、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希望對你有用。
1.基坑支護施工過程中有哪些強制性條文必須遵守 基坑支護施工過程中強制性條文還是比較多的,現簡單羅列如下(不限于)供參考。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人防車位二次轉讓協議有效嗎?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人防車位是開發項目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其產權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歸屬問題,目前尚有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
1.我國第一部人防建設的法律 我國第一部人防建設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目錄 第一...
在發包人與之間發生糾紛時,尤其是在發包人因承包人工期違約提出索賠,或者承包人因索要工程款而提起民事訴訟時,發包人往往會提出工期索賠的反訴,那么開竣工日期的確定就會成為雙方面臨的首要問題。工程開工時間的確認涉及到工程工期是否違約及是否需要相應...
1.我國最近頒布了哪些法律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規頒布實行。 首先是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
1.電氣自動化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 建筑電氣工程設計常用圖形和文字符號 00DX001 (12.28)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及應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電氣專業)04DX002 (12.31) 民用建筑工程電氣施工圖設計深度圖樣 04DX00...
1.我在人防辦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現行法規中關于人防工程的確權和 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的行政行為在不違背部門法的法律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在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中可以規定。 《立法法》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及國家關于人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停車場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客觀上不能分割,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對該地下停車場面積進行分割。案情簡介一、2000年,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簽...
小區地面上車位 1、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筑區的范圍內規劃的車位是歸開發商所有,意思就是在小區的建筑規劃設計時,就劃為車位的,這種車位是有產權的,沒有交易前十屬于開發商的。這種有產權的車位,是可以購買后單獨辦理產權的,所以這類的...
1.對小區車位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