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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護施工過程中強制性條文還是比較多的,現簡單羅列如下(不限于)供參考。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標志設置技術規程》JGJ348--20143.0.2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下列危險部位和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2 基坑和基槽外圍、管溝和水池邊沿;3 高差超過1.5m的臨邊部位;三、《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4.1.1 墜落高度基準面 2m 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四、《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3.1.2 基坑支護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證基坑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證主體地下結構的施工空間。
8.1.3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桿、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8.1.4 采用錨桿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錨桿或支撐。
8.1.5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8.2.2 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建(構)筑物、地面的沉降監測。
五、《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3.0.1 開挖深度超過5m、或開挖深度未超過5m 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均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3.0.2 建筑基坑工程設計階段應由設計方根據工程現場及基坑設計的具體情況,提出基坑工程監測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監測項目、測點位置、監測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
監測方案應經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認可,必要時還需與市政道路、地下管線、人防等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后方可實施。3.0.5 監測單位編寫監測方案前,應了解委托方和相關單位對監測工作的要求,并進行現場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資料,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監測方案。
監測方案應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目的、監測項目、測點布置、監測方法及精度、監測人員及主要儀器設備、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值、異常情況下的監測措施、監測數據的記錄制度和處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饋制度等。六、《建筑深基坑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5.4.5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或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筑、管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后方可恢復施工。
七、《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
一、對深基坑工程的定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7-200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和《廣東省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范和規程。
2、所稱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簡稱深基坑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4米(含4米) ,或雖未超過4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關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規范的一般要求
1、施工單位應依據設計文件、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環境資料,編制出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專項施工方案。從施工方法、施工順序、進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進行有效控制。對鄰近建(構)筑物及設施應有周密的保護措施;對地面堆載、地表水、地下水應有詳細的控制措施;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地區的工程應有控制險情的應急措施。
2、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程概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概況、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 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標準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 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 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 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配備情況;
(七) 經審查合格的勘察報告、相關圖紙和必要的計算書等。
3、對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核,并根據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最終方案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相關專業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施工中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相關專業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
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核。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組織論證、審核。
5、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開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6、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及時了解和分析監測信息,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施工現場應當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搶險人員和器材。
7、發生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效組織搶險,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擴大。
8、深基坑工程施工完畢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進行驗收。
9、基坑開挖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嚴禁基坑長時間暴露。
一、為了在建筑基坑支護設計、施工中做到安全適用、保護環境、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于一般地質條件下臨時性建筑基坑支護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基坑開挖與監測。對濕陷性土、多年凍土、膨脹土、鹽漬土等特殊土或巖石基坑,應結合當地工程經驗應用本規程,并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基坑支護設計、施工與基坑開挖,應綜合考慮地質條件、基坑周邊環境要求、主體地下結構要求、施工季節變化及支護結構使用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選型、優化設計、精心施工、嚴格監控。 四、基坑支護工程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依據及主要規范規程⑴ 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⑵ 行業標準:《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⑶ 國家標準:《土釘支護技術規范》(GJB5055-2006); ⑷ 國家標準:《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01); ⑸ 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07-2011); ⑹ 國家標準:《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2-2002); ⑺ 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⑻ 山東省標準:《建筑邊坡與基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標準》(DBJ/T14-081-2011); ⑼ 本工程總平面圖、基礎平面圖; ⑽ 本工程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⑾ 其它有關規范規程。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01
《土層錨桿設計與施工規范》CECS22:2005
《加筋水泥土樁錨支護技術規程》CECS147:2004
《基坑土釘支護技術規程》CECS96:97
建質[2004]213號《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
建質[2009]8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7.開挖深度超過3m或者雖未超過3M但是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過程,應單獨編寫專項施工方案。(二建管理與實務P197)
8.應該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在(二建法律法規的P215的小標題三)
9.應該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建法規P196)
10.應該是應以前面的文件為準,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找如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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