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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的行政行為在不違背部門法的法律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在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中可以規定。
《立法法》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 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第三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四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規范。第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按照規定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組織所屬事業單位的有關人員,協助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第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確定專職法制工作人員,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行政執法培訓與考核,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未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上崗執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佩戴中國人民防空標志,并出示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第十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事實確鑿、法定依據明確、處罰輕微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依照下列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一)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二)當場收繳罰款的,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含)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均應當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調查;(二)收集證據;(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四)向當事人交付或者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適用當地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必須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外,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場收繳的罰款,必須按照規定期限繳付指定銀行。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受理當事人的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積極應訴。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結案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級或者下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應當組織檢查。
發現有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或者違法執法的,必須責令改正。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備案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門受理的行政聽證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和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報告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年度行政執法情況,于翌年一月向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報告。遇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在行政執法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我國第一部人防建設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 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 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 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 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 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條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 防空的義務。 第九條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 人民防空設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 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十一條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
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以組織演 習。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 劃。 第十四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 需要。
第十五條為戰時儲備糧食、醫藥、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建在地 下或者其他隱蔽地點。 第十六條對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制定應急 搶險搶修方案。
前款所稱重要的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 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 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 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
第十九條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 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 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 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 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 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 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
你好,樓主:如何解決人防行政執法中的重難點問題著力解決人防行政執法中的重難點問題,是做好現實軍事斗爭人防應急準備的需要,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和《陜西省實施辦法》等人防法律法規政策的需要,是提高人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維護人防合法權益的根本所在。
一、目前人防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重難點問題人防行政執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防空法》的權威,保證《人民防空法》得到更好更全面的貫徹執行,維護人防事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人防建設的持續發展,為國家綜合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提供有力的保障。然而,在人防行政執法過程中,卻經常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一是政府在確定重點工程項目時,往往忽視人民防空規定的有關要求,個別領導把減免人防工程補償費、結建費等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二是部分人防行政執法的相對人對于人民防空法和相關的法規、政策還存在著許多模糊認識,認為單位人防工程是單位的財產,可以根據需要隨意拆除、封堵、毀壞,有的開發商為開脫責任,有時還很蠻橫,胡攪蠻纏,把應建和補建混為一團,認為拆了舊的建了新的,為什么還要補償?動輒以組織措施相要挾;有些開發商手眼通天,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前腳剛走,電話就打到領導那里,給人防行政執法帶來諸多阻力和不便;三是一些開發商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極為淡薄,不按規審圖的標準和要求嚴格進行施工,更有甚者連各種審批手續都沒有,就先施工后補辦,或是邊施工邊辦理各種審批手續,形成建設空檔,甩建、逃建、漏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的現象時有發生;四是人防法律法規不配套、不完善,實施尺度軟弱無力,致使對有些拆除人防工程處罰的主體確定難和強制執行難;以上問題的存在給人防行政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影響著人防建設的順利發展。 二、嚴格人防依法行政的對策要解決人防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應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重視人防法規建設,為行政執法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據。
一是人防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合各級人大加強立法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與人民防空法相配套的人防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如:制定地下空間建設和管理的法規,明確城市地下空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問題,開發戰略和方針政策問題等,確保地下設施的有效管理和保護,平時發揮經濟效益,戰時發揮軍事作用;二是及時修訂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人防法律法規及政策。同時,針對人防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修訂地方法規,或以政府文件、市長令等形式制定頒布新的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充分發揮對人防建設的指導作用;三是清理、廢止與現行人防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沖突的地方規范性文件。
目前,在執行人防法律法規和政策過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門存在著隨意性問題,出臺了一些與人防法律法規及政策明顯不相符的文件,致使人防收費難的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嚴重困擾著人防事業的發展。應盡快清理這些與人防法律法規與政策不相符的文件,嚴格依法行政,確保人防建設逐步實現法制化、規范化。
四是人防行政管理部門應主動加強同計劃、規劃、建委、土地、房產等政府部門的聯系,制定出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相互配合、目標一致的促進人防事業健康發展的管理辦法,形成網絡式管理結構,各負其責,緊密合作,相互監督,政府考核,為建設法治政府邁出可喜步伐,以實際行動維護人民防空法的尊嚴和人防事業的合法權益。2、嚴格執法,保證人防事業健康發展。
一是充分發揮人防法律法規的規范、保障作用。人防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自身學習的基礎上,切實抓好人防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轄區的全面貫徹實施,主動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積極維護法律的尊嚴,自覺為實施人防法律法規而盡職盡責。
二是健全人防法制機構,為貫徹落實人防法律法規提供組織保障。目前,人防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相對薄弱。
因此,應首先明確執法機構性質,保證執法經費;再是定編定員,落實待遇;最后是嚴格督查,強化考核,獎罰兌現。三是規范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加大執法力度。
在人防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有完整的執法主體,有明確的職責權限,有嚴格的行為標準,有嚴格的執法法律,有合格的執法人員。人防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忠于法律,秉公執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切實做到辦事權限和辦事程序合法。
要加強人防執法隊伍建設,培養一支政治堅定、公正廉潔、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高素質人防行政執法隊伍。要經常組織業務培訓。
人防執法人員既要學習人防法規,還要熟悉人防法規以外的相關法律體系,自覺遵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運用法律處理問題,維護黨和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能力;四是開展形式多樣的人防執法檢查。如配合人大、政府法制部門定期組織對人防建設進行全面檢查,并保證人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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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準備工作 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并制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并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行政審批部分 根據我國當...
有一種車位叫人防車位,那么人防車位買賣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受不受法律保護,請看案例:原告:周某被告:張某被告:濟南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簽訂了一份車位買賣合同,約定將所有權為被告張某的位于某地塊(19區)東區地...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人防車位二次轉讓協議有效嗎?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人防車位是開發項目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其產權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歸屬問題,目前尚有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
因樓房改造、拆遷需要確須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的,拆遷(報廢)單位應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實施。 二、辦理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