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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
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
2、【行政法】: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民法商法】關于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并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于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采取民商合一體例。
4、【經濟法】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5、【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6、【社會法】現代大陸法系的國家首先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社會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金融法、計劃和產業政策法、國有企業法,等。這些現代法律主要是解決經濟規劃、環境保護、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性的問題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年檢須提交的材料:
1,《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
2,銀行開戶證明;
3,年度《財務報表》和《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①銀行賬戶設立情況;②財會人員設立情況;③會計賬簿是否健全;④票據使用是否規范;⑤財務收支是否規范;⑥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
4,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重點是涉企收費清理規范、重大活動、財務管理、參加等級評估、參與公益活動及黨組織建設等情況。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擴展資料:
中國社會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主辦,它主要通過宣傳有關法規政策、公開辦事程序、提供便民措施等手段,提高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服務社會公眾和各類民間組織,為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民間組織以及有關研究機構之間加強工作交流和理論探討提供新的平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國社會組織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權威的創制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處于該位階的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系,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國家權力的組織規范)、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公民人權規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
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在數量上近3000人)。
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2、基本法律 處于第二位階的基本法律的創制權屬于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制定或系統修改必須經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達成,這是基本法律區別于憲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憲法的創制或者修改須經全國人大體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通過)。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釋不能突破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予權力的行政機關。
基本法律的調整事項是社會生活中重要的利益歸屬和配置。 我國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訴訟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階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通常約為150人左右)。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普通法律的創制依據是作為根本法律的憲法和憲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包容于基本法律調整事項之下,其內容為普通的社會關系中的利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第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我國關于禁毒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5、《麻黃素管理辦法》;6、《強制戒毒辦法》;7、《戒毒藥品管理辦法》;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國禁;(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
1.憲法(包括:憲法、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國籍法、國旗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權法)
2.行政法(包括:國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監獄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海關法)
3.民商法(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刑法
5.經濟法(包括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的法律,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原則、方針和政策的法律,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農業法,企業法,銀行法,市場秩序法,稅法,等等。)
6.程序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等)
7.社會法(包括: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規范,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等;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規范,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法律規范,如環境保護法、能源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法等;促進社會公益的法律規范,如社區服務法、彩票法、人體器官與遺體捐贈法、見義勇為資助法等;促進科教、文衛、體育事業發展的法律規范,如教師法、科技進步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衛生法,等等。)
軍事法
建立一個非盈利組織或公益基金會,需要相關的手續的法律流程很多,主要程序如下: 建立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并向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的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準,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1.政府信息公開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 2007年4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
1.社團組建的相關法律法規 社團組建的相關法律法規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規劃》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994年8月3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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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有關公益方面的法律 有我國涉及公益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 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法律賦予婦女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的法律權利有以下幾種:一、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
1.保監會官方網站網址是什么 保監會官方網站網址:/web/site0/拓展: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于1998年11...
1.我國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 我國有關體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3、《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5、《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擴展資...
1.如何有效開展法律六進活動 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簡稱為法律六進。 (一)積極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 1、適用范圍及對象:辦事處各級領導干部、公務員、納入公務員序列的事業單位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