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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p>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基本原則、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
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法規,是一部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法律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敗。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
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臺。
丹東市今年將推出一系列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這些措施主要有:組織實施“丹東市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工程”,設立就業援助基金,實行政府兜底的安置政策。組織實施“丹東市大學生創業工程”,設立大學生創業基金,籌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繼續落實國家和省市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政策措施,探索在重點骨干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基地,探索建立政府人才儲備制度,為丹東可持續發展積蓄一批高層次人才和建設—支高素質的勞動者隊伍。對進實習基地的大學生以及政府儲備的各類人才,給予適當的政府補貼和待崗工資。
充分發揮中國國際人才市場丹東市場的平臺作用,增加高校畢業生專場交流的場次。年內爭取引進域外各類大學生2000人左右。
丹東市今年將推出一系列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這些措施主要有:組織實施“丹東市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工程”,設立就業援助基金,實行政府兜底的安置政策。組織實施“丹東市大學生創業工程”,設立大學生創業基金,籌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繼續落實國家和省市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政策措施,探索在重點骨干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基地,探索建立政府人才儲備制度,為丹東可持續發展積蓄一批高層次人才和建設—支高素質的勞動者隊伍。對進實習基地的大學生以及政府儲備的各類人才,給予適當的政府補貼和待崗工資。
充分發揮中國國際人才市場丹東市場的平臺作用,增加高校畢業生專場交流的場次。年內爭取引進域外各類大學生2000人左右。
以下內容都是要遵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
丹東市今年將推出一系列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這些措施主要有:組織實施“丹東市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工程”,設立就業援助基金,實行政府兜底的安置政策。組織實施“丹東市大學生創業工程”,設立大學生創業基金,籌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繼續落實國家和省市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政策措施,探索在重點骨干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基地,探索建立政府人才儲備制度,為丹東可持續發展積蓄一批高層次人才和建設—支高素質的勞動者隊伍。對進實習基地的大學生以及政府儲備的各類人才,給予適當的政府補貼和待崗工資。充分發揮中國國際人才市場丹東市場的平臺作用,增加高校畢業生專場交流的場次。年內爭取引進域外各類大學生2000人左右。
自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行政法研究會成立至今,我國集中式行政法典的創制已有20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頒布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務員法》等。這些集中式行政法典既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規則,同時也貫徹了許多先進的法律理念,為新的執法方式的產生奠定了法律基礎。其中與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的產生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規則和法律理念主要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打交道,并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到的服務。我國許多法律對此都規定了具體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將“便民”直接確定為法律原則。
2、行政公開。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或與公民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讓公民知曉,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則對應著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過一些保障規定而保證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人權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規定簡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續簡單化。第二,設置時效或期間制度,使行政行為的各個步驟都受到法定時間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機關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許相對人的權利。第三,規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履行的制度。
一、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答記者問
我國的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規都對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作了規定。在地方,有12個省、直轄市和16個較大的市制定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二、以“公開”作為關鍵詞檢索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當中,搜索出92部行政法規、996部國務院部門規章、2373部地方性法規以及2342部地方政府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將“公開”作為一種原則或規定了一種清楚的公開制度。
三、以“政務公開”作為關鍵詞檢索
找到5部國務院部門規章,81部地方性法規,95部地方政府規章。
四、以“政府信息公開”作為關鍵詞檢索
得到1部行政法規,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10部國務院部門規章、17部地方性法規,88部地方政府規章。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等情形。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擴展資料:《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公開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是應當公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
征收補償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都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1、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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