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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在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社會組織管理水平不斷提升,但是總體來看,社會組織管理領域存在如下問題:
1.相關法律缺失
雖然有關社會組織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不斷的完善之中,《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一大批規范不斷出臺,但是總體來看,這些法律法規無論是在立法層次層面,還是在相關內容方面都難以滿足社會組織管理的需要。立法層次低意味著法律規范的約束力不強,內容不完善意味著政策的空白比較多,這導致社會組織的管理沒有相關法律為依據,阻礙了社會組織的進一步發展。
2.管理理念滯后
在管理理念層面,現有的社會組織管理理念依然陳舊,難以跟上社會組織發展的需要。目前政府對于社會組織的管理依然秉承直接控制而非服務的理念,直接的行政控制雖然能夠增強政府對于社會組織的控制,但是這種做法的負面作用也是積極明顯的,那就是扼殺了社會組織的活力,導致社會組織的功能受到很大的壓制。
3.管理機制僵化
目前我國對社會組織實施的雙重管理的模式,即社會組織在接受民政部門管理的同時,還受到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這種雙重的管理體制大大制約了社會組織的發展。應該看到,雙重管理體制的產生背景是計劃經濟年代,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具體而微的雙重管理模式所帶來的負面作用正在不斷的彰顯,難以適應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
4.管理模式粗放
目前在社會組織的管理模式層面基本上還停留在粗放的階段,政府只負責登記,但是在對社會組織的考核評估、日常管理方面好做的很不到位,結果導致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的公信力普遍較低,公眾對于社會組織缺乏足夠的信任,這導致其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以上供參考。
你好,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法律的滯后性。
因為法律,尤其是當代法治社會下的民主法律,要求很高的穩定性和總結性,原因是為了避免出現“朝令夕改”、“一案多判”的情況而導致法律不公,法律的制定者們往往要總結幾十年乃至幾百年的經驗,對一個行為是否應當由法律評價、法律如何評價進行充分的總結,才制定出非常穩定的條文,便用適用于各種各樣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
但是,這種制定的方式往往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法律的預測性體現在對行為的預測上,而不是條文的預測上(樓上大神的回答有點問題),舉個例子,我們深信以后可能出現各種高科技的犯罪,但是法律不會預測某些犯罪而作出超前的規定。
社會的進步日新月異,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斷復雜,法律是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的情況的,新出現的事物層出不窮,法律有時候也會捉襟見肘。再舉個例子,在以前的婚姻都不涉及買房、登記這些問題,但是現在房價不斷攀升,子女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的離婚又該如何處理呢? 2007年之后全國各地爆發類似現象,法院有些難以適從,從而推動了《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但是在法律出臺時,很多類似的狀況已經得到了各種各樣的判決,可以說可能已經產生了不公正,但是法律就是這樣,必須為了“ 穩定性” 而犧牲掉一部分的 “及時公平”,也就是你說的:法律制定當天,其實已經滯后了。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
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不可以的。刑事領域,關于慈善組織相關人員的職務犯罪,刑法有明確規定(如挪用公款罪)。
其次,在國家審計層面,《審計法》對慈善組織的審計制度有明確的規定。這兩項是最有利的監管舉措,當然在我國對慈善組織監管的行政法規具體有以下幾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對于民間組織(包括慈善組織)的成立條件、組織機構、政府監管等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
就慈善組織所具有的財產來源的捐贈性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是最直接的法規。
慈善組織的監督制度主要規范慈善組織的行為,保障慈善組織健康、透明運作。現已形成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為主題的慈善事業監督管理法律體系,對慈善組織的管理體制、設立條件組織構成、運行規則和財產管理等方面走了明確規定,以規范慈善組織的行為。
律穩定性決定律滯性律尤其代治社民主律要求高穩定性總結性原避免現朝令夕改、案判情況導致律公律制定者往往要總結幾十乃至幾百經驗行否應由律評價、律何評價進行充總結才制定非穩定條文便用適用于各種各紛繁復雜社現象種制定式往往經驗總結律預測性體現行預測條文預測(樓神答點問題)舉例我深信能現各種高科技犯罪律預測某些犯罪作超前規定社進步新月異與間關系斷復雜律完全涵蓋所情況新現事物層窮律候捉襟見肘再舉例前婚姻都涉及買房、登記些問題現房價斷攀升雙父母資買房離婚該何處理呢 2007全各爆發類似現象院些難適推《婚姻解釋三》臺律臺類似狀況已經各種各判決說能已經產公律必須 穩定性 犧牲掉部 及公平說:律制定其實已經滯。
社會組織兩年未年檢可以撤銷,具體參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2016修改版)【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1998版)】
(六)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社會組織的年檢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情況;
(二)登記、備案、核準事項履行相關手續情況;
(三)自身建設情況;
(四)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五)財務狀況和資金來源使用情況;
(六)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情況;
(七)作用發揮情況;
(八)黨建工作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信陽民政網-關于對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的社會組織予以撤銷的決定
有關立法滯后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理念的偏差 我國立法的被動性首先體現在立法理念的偏差上。
馬克思主義立法觀以立法與社會物質基礎相互關系作為我國立法的總指導思想。馬克思主義立法觀認為,立法的基礎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而僅僅是在表述法的觀點等。
它強調物質的決定性和立法的客觀性,但是理論和實踐中曲解了它的內涵,在理念上產生了偏差:一方面認為一切立法行為都是因為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而存在而發展,形成經濟基礎決定法的觀點,片面看待立法,以至于一切與立法有關的行為都圍繞經濟展開,忽視了與社會管理緊密相關的立法,以至于社會生活中悲劇頻發而相關立法卻少之又少;另一方面認為立法就是對社會物質的刻板寫照,否定了立法的主觀能動性以及對于社會的積極反作用。這就反映在一種具體的指導思想上,即先改革后立法的指導思想――以政策引導改革實踐,積累改革經驗,最后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
從立法工作看,過去著重考慮法律確認改革成果的作用較多,而對法律指導和推動改革的作用認識不足,由此造成:一是立法不適應改革的要求,許多在改革中產生的新事物,得不到立法的及時確認;二是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推進改革,仍習慣運用軟約束的政策性文件。產生這種格局的原因是政策靈活多變,在我國建立初期,百廢待興,無法可依的時候,政策的作用不容小覷。
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深,社會飛速發展,政策治標不治本的弊病逐漸凸顯,尤其是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特點,亟待法律的引導和監督。“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滯后立法觀對于瞬息萬變的社會管理情形已經捉襟見肘。
因此這種舊的立法思想已經妨礙了社會管理相關法律的創新與完善,從而使得改革中出現的新矛盾找不到法律途徑來化解,政策思想得不到真正貫徹實施。 (二)立法運用的被動 特定時代的法只能是對特定階段法律關系一般性、普遍性的反映,那么希望立法事無巨細,涵蓋一切法律關系,在現實社會中是不可能的。
而面對社會高速的轉軌,立法永遠都是滯后的,這個論斷毋庸置疑。我國法律體系具有成文法系的特點,注重法律的穩定性,所立之法一經公布確立并且生效實施,就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變動。
而我國的社會體制正由封閉向多元開放的社會轉型,各種社會關系大量推陳出新,而法律的穩定性面對這樣多變的社會關系所表現出來的軟弱,是任何一個快速轉軌的國家無法避免的尷尬。社會關系迅速發展,由此提出的繁重的立法任務,對我國立法者們來說也壓力不小。
(三)立法預測的輕視 社會變革與立法息息相關,也是立法的強大推動力。黨中央提出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這與我國社會所反映的重要問題和解決這些社會問題的急迫程度有密切關系。
社會問題主要存在于基層社會,當它們能夠引起黨中央領導高度關注的時候,證明其影響范圍較大又急需解決了。其中與立法相關的熱點問題,尤其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立法,亟待我們認真梳理、制定和完善。
但是這些熱點民生問題,在現實社會中已經存在多時,并且引發了不小的社會矛盾,直至出現重大悲劇性后果才引起立法者們的思考和關注。以食品安全為例,近年來,毒奶粉、“蘇丹紅”辣醬、石蠟火鍋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溝油……問題食品之多,涉及范圍之廣,造成惡果之重,已到了令人談“食”色變的地步,特別是2008年爆出的“三鹿奶粉事件”,直接推動了當時正在三審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8個方面的修改。
按照道理說,該制定中的法案應該將這些社會頻發的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考慮進去,為什么卻又在悲劇發生后才進行所謂的調整和修改呢?立法如此滯后于社會需求,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不論是立法學研究還是立法實踐以及立法制度的法律規定中,對立法預測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運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考察和測算立法的發展趨勢和未來狀況,這就是立法預測。
立法預測的主要任務是探尋現階段和今后一定時期內應當通過立法途徑加以解決的社會關系,同時對該社會關系進行立法預期達到的社會效果、可能產生怎樣的社會影響進行研究評估。它的存在主要保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從而有利于立法者作出科學適時的制定、修改、廢除和完善法律法規的決策。
因此,立法預測是立法準備階段的關鍵環節。隨著社會管理活動的發展,一些重大社會矛盾應成為立法活動的重點,由于這些問題在社會管理中本來就很難解決,通過立法對這些事項進行利益博弈,自然也會給立法工作帶來極大挑戰,因此需要深入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通過嚴謹的立法準備工作,才能充分認識和把握社會矛盾的發展變化,保證立法質量,使制定出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
然而在立法實踐中,我國立法預測非常落后,缺乏對其理論、方法、技術、條件的研究,沒有立法預測的專門機構和專業人才;在立法實踐中,很少有人涉獵立法預測問題,因此法案起草者在立法技術、社會科學研究技術、立法理論和方法論上缺乏適當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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