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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采取“批準”、“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通常包括審批、核準、批準、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沒有具體統一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許可參照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批。
例:
營業執照的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代表登記管理規定》《企業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各項法律法規。
國家只是規定了各級行政機關審批權限,及特定行政機關對特定事項可以行使審批權。也就是什么事歸什么地方管。具體審批參照的法規條文還是該行業特定的法律法規。
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于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三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并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要加強政府監管。
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監管責任,制定后續監管措施,強化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到依法監管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制定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加強日常動態監管,保證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政府與企業、與社會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政府的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根據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二、關于執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的具體標準 (一)關于合法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權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根據國務院決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并不得與其相抵觸。
1.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我國立法體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統一原則。即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及其精神相抵觸。
(1)法律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如加強管理、監督、指導、負責、檢查等,下同),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行政法規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審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省、自治區政府規章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較大的市的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5)同一審批事項有多個依據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審批依據屬于同一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則以新的規定為準;屬于不同效力層次的,以上位法為準;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關系不明確的;適用《立法法》的規定。 2、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審批,規章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設定行政審批。 (2)我國參加或認可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只有通過立法程序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才能在國內適用,因而未經轉化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相應的行政審批項目應當予以取消。
(3)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是公開并經法定程序制定、通過的。 (4)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發布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可以設定行政審批。
除此之外,其他部門文件及部門內設司(局)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文件和其內設機構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沒有規范性文件依據,僅僅根據領導的講話、批示、指示等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如果該項行政審批必不可少,則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關于合理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則,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于政府實施有效管理。
1.行政審批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手段之一,其適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圍: (1)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 (2)無線電頻率、公共運輸線路等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 (3)從事可能產生污染、損害生態環境或者產生其他公害的活動; (4)電力、鐵路、民航、通信、公用事業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中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 (5)銀行、保險、證券等涉及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 (6)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調整產業布局、優化結構等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投資項目; (7)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教育、文化等從業機構的設立和活動; (8)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 (9)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 (10)確認婚姻、收養等特定民事關系的事項;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銷售等活動; (12)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 (13)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 (1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以上所列事項,凡是通過市場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去解決;通過市場難以解決,但通過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行業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慮通過除審批之外的其他監管措施來解決。
只有在這些手段和措施都解決不了時,才能考慮通過行政審批去解決。 2.當前我國在行政審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對市場主體資格的前置性審批太多、太濫,手續繁雜,市場準入門檻過高;政企不分,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政審批大量存在,這些行政審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不利于增強市場經濟的生機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等過程。
根據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二、關于執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的具體標準 (一)關于合法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權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根據國務院決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并不得與其相抵觸。
1.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我國立法體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統一原則。即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及其精神相抵觸。
(1)法律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如加強管理、監督、指導、負責、檢查等,下同),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行政法規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審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省、自治區政府規章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較大的市的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5)同一審批事項有多個依據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審批依據屬于同一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則以新的規定為準;屬于不同效力層次的,以上位法為準;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關系不明確的;適用《立法法》的規定。 2、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審批,規章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設定行政審批。 (2)我國參加或認可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只有通過立法程序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才能在國內適用,因而未經轉化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相應的行政審批項目應當予以取消。
(3)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是公開并經法定程序制定、通過的。 (4)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發布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可以設定行政審批。
除此之外,其他部門文件及部門內設司(局)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文件和其內設機構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沒有規范性文件依據,僅僅根據領導的講話、批示、指示等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如果該項行政審批必不可少,則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關于合理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則,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于政府實施有效管理。
1.行政審批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手段之一,其適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圍: (1)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 (2)無線電頻率、公共運輸線路等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 (3)從事可能產生污染、損害生態環境或者產生其他公害的活動; (4)電力、鐵路、民航、通信、公用事業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中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 (5)銀行、保險、證券等涉及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 (6)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調整產業布局、優化結構等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投資項目; (7)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教育、文化等從業機構的設立和活動; (8)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 (9)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 (10)確認婚姻、收養等特定民事關系的事項;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銷售等活動; (12)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 (13)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 (1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以上所列事項,凡是通過市場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去解決;通過市場難以解決,但通過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行業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慮通過除審批之外的其他監管措施來解決。
只有在這些手段和措施都解決不了時,才能考慮通過行政審批去解決。 2.當前我國在行政審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對市場主體資格的前置性審批太多、太濫,手續繁雜,市場準入門檻過高;政企不分,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政審批大量存在,這些行政審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不利于增強市場經濟的生機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包、政府采購和。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動適應和服務新常態,促進經濟發展轉型升級,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活力,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動力源泉。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著眼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為全面深化改革開辟新的空間。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靠制度規范權力運行,以依法行政確保全面依法治國。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斷權力和利益鏈條,從源頭上消除滋生腐敗的土壤,為全面從嚴治黨營造良好政治生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更好地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有效提高服務群眾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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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公眾參與。行政審批事項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性,作為被監管者的企業、組織和一般公眾應當有不容置疑的發言權。行政審批的清理,應當從閉門清理走向開門清理,設置平臺,引入充分的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并體現在清理的過程與結果中。
進一步強化法治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引領與保障作用。首先,要把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與法律法規的立改廢緊密結合。各級人大、政府法制機構應積極主動地對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清理,實現法律法規清理與行政審批清理的同步進行。確定削減、下放或者轉移某行政審批事項的,應同步完成相應法律依據的修改,需要地方自行立法的,應當由全國人大作出明確授權,為改革的落實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鼓勵各地依法開展先行先試。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廣東暫時調整、先行先試的授權機制擴展到各地,通過中央授權,逐步允許一些具備條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根據自身經驗對法律、行政法規設置的審批事項、審批程序進行適當調整,激發地方改革活力。同時,對《行政許可法》進行修改,將該法第21條省級政府停止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予以完善和細化。
再次,建立健全嚴苛的違法者懲戒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事前監管改為事中、事后監管,經濟主體、社會主體有了更多的自由后,應擔負更多的責任。對于無視法律規定、缺乏社會責任的經濟、社會主體,應建立更為嚴苛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機制,引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濟手段和高昂的民事賠償機制,讓違法者為自身違法承擔高昂的法律責任;逐步深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讓違法的企業及其實際股東、高管等實際控制者寸步難行。
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信息化。行政審批的標準化對于限縮、規范審批機關的裁量權限,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從中央到地方正在進行的權力清單編制工作,就是其基本內容。如廣州市將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用地審批、立項(項目核準、備案)、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五個階段,每個階段確定單獨的牽頭部門,各個審批部門之間審批信息資源材料實時共享,申請所需材料、審批條件流程、辦理時限等均確定精確、細致的標準,形成統一標準和流程圖,對于提升審批績效成效明顯。就全國范圍而言,有必要在總結已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各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申請材料、技術規范、審批條件、審批規范、收費標準、辦理時限、審批運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各個要素的標準化。
推動行政審批的信息化是大勢所趨。在此方面,東莞經驗值得借鑒。該市已明確承認電子批文的效力,審批部門實現統一采信電子批文。通過批文共享平臺的建成使用,實現“批文入庫、資料共享”,各部門出具的審批文件及辦事結果統一上傳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后續審批需要前置審批批文時,可直接從平臺中調取相關批文。東莞還啟動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臺,頒發電子營業執照,部門審批可直接從平臺中獲取與社會法人或個人相關的電子證照。建議下一步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成果,推行電子化審批和審批信息共享,提升審批效能。
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于許多行政管理領域。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階段性重要成果,促進了發展環境改善、行政效能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設,要進一步認清改革大勢,切實增強深化改革的主動性和堅定性,善于抓住改革機遇,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堅定不移地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切實解放思想、強化改革意識,以更大的勇氣和智慧推進改革。
要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努力實現重點領域改革取得新突破,更大力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清理、調整、精簡;更大力度規范收費目錄管理,堅決取消不合規的收費項目,調整規范不合理的收費項目;更大力度優化再造審批流程,清理規范前置審批,積極推進網上審批;更大力度推進相關配套改革,健全行政審批工作制度;更大力度加強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缺位現象。要加強組織領導,不斷聚合改革正能量,強化領導力量、工作責任、紀律要求、輿論宣傳和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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