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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法律包括: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
4、商法:對比一下商標法論文。糖尿病食療與按摩。
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5、經濟法: 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屬于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擴展資料:1、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社會實踐永無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樣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必須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不斷向前推進。2、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出了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的要求。中國將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征:(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1、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本質,由這個國家的法律確立的社會制度的本質所決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2、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中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所構建的法律體系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1、中國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一方面,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內在要求,是在深入總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豐富實踐經驗基礎上進行的。
2、另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了積極的規范、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3、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妥善處理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做法,又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一步發展預留了空間。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1、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如何構成,一般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法律傳統、政治制度和立法體制等因素。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
2、與這一基本國情相適應,中國憲法和法律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立法體制,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結構特征,這既反映了法律體系自身的內在邏輯,也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3、與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
這些法律規范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科學和諧的統一整體。(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1、各國的法律制度基于本國歷史文化傳統和社會現實情況不斷發展,也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增強而相互溝通、交流、借鑒。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始終立足于中國國情,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人類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2、一方面,注重繼承中國傳統法制文化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實現了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的融合;3、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鑒國外立法有益經驗,吸收國外法制文明先進成果,但又不簡單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又順應當代世界法制文明時代潮流。
這個法律體系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和開放性,充分體現了它的獨特文化特征。(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1、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通常是對這個國家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現狀的反映。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法律體系需要不斷豐富、完善、創新。2、中國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于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
截止今年2月底,我國現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其后又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頒布
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范圍及標準公告 2011年5月20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1年6月30日修訂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頒布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7月1日頒布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11年6月9日頒布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2011年5月20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1年4月22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8月9日頒布
等
由于這里有一萬字數的限制,無法將所有的法律法規列全,建議到相關網站查詢。
1、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
憲法主要由兩個方面的基本規范組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是其它附屬的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保護公民權利法及其他憲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專門法)兩類。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
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3、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4、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
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5、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
內容限于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適用范圍是該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同中央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
但特別行政區享有一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各類法的形式,是我國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國法律的一種特殊形式。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8、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 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
這些文件的內容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中國現行法律:
憲法、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社會法、訴訟法和刑法,包含財政金融法、國防外交法、國家機構法、行政法、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婚姻家庭法、經濟法、經濟行政管理法、科教文衛法、勞動保護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政內務法、涉外經濟法、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知識產權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擴展資料:
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律有民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勞動基準法。行政程序法、公司法、所得稅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個人數據保護法。
中華民國憲法、土地法、政府采購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建筑技術規則建筑設計施工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行政訴訟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
行政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國法律大全
根本法一憲法
部門法:
刑法及訴訟法
民法及訴訟法
行政法及訴訟法
勞動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合同法
公司法,合伙人企業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國有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
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公證法,會計法,審計法,計量法,律師法,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水資源保護法
森林保護法
……
多了去。
憲法類31部;經濟法類344部;財務稅收法規136部;刑法類101部;醫藥法規類204部;道路交通法規82部;民法類63部;海洋法規32部;房地產及建筑法規230部;行政類185部;勞動法類96部;公務員法律法規12部;反腐倡廉
6部;知識產權13部;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76部;環保類157部;新聞出版33部;司法訴訟程序類46部;勞動教養法規規章7部;文物保護法規20部;廣播電視政策法規27部;煙草法規38部;宗教法規7部;工商行政管理245部;信息化類30部以及其他類數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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