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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第三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六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1984年5月31日修訂通過,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實踐證明,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切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 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須大量培養少數民族的各級干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須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努力發展本地方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為國家建設作出貢獻;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努力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堅持各民族大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是我國民族工作的一項根本任務,也是我們在民族問題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必然要求。為了更好地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我國憲法特作了明確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
(2)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5)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摘自《民族宗教百題問答》
各國憲法,典型如俄羅斯聯邦與美國憲法,前者承認是一個多民族國家保證在聯邦主權下各民族平等,后者因為是移民國家沒有近代民族國家關于民族的劃分而只有族裔或族群的劃分,更多的是以美式價值觀來確保國家文化思想的同一性,在聯邦法律中大量使用公民權利的類似詞匯,模糊種族差異,突出強調都是聯邦公民一點,其出發點也是利于國家穩定團結也就是民族團結,如果細分,典型法律文件如解放黑奴宣言與1964年美國終止州當局繼續施行種族隔離法說白了,只要不是想走納粹的路被當代各國當成公敵,最起碼各國都會在其憲法中突出表現公民權利平等公平性,這種本質其實就是民族團結以防國家動亂。
根據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憲法》規定:
憲法第一章第四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發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章第三十四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二章第五十二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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