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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字[1995]081號),是關于補貼收入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文件。在相關的稅務法規中,國家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具體征免項目進行了明確: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1999]38號)規定“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財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
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75號)規定:一、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在從事儲備糖、肉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二、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注: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必須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列名單位)。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于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車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5、其他有關規定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加企業發展后勁,國家及省、市財政部門在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基金貼息、補助等方面均出臺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體規定如下:(1)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采取貸款貼息形式支持的,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該項目的工程成本;企業在非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并入企業利潤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采用資本金投入形式的,企業應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采用無償資助形式支持的,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研究人員寫但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時,應在企業“專項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專款專用,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2)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收到高新技術產品的財政資金補助,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并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應專項用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等資本性支出。
企業的財政補助資金包括高新技術產品財政補助資金、污染防治基金補助、高新技術發展基金無償補助、國家重點項目投資補助、扭虧增盈獎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等資金。(3)對于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等財政撥款,在有關項目完工清算,并按規定。
接受政府補貼的企業,應設置“應收補貼款”賬戶以及“應收補貼”賬戶。
根據我國勞動部門的相關法律規定,津貼補貼發放的原則是按勞分配的原則,跟工資的發放規定一樣,大多數是相同工作相同工資,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與經濟水平的提高,工資津貼補貼的發放標準也有所提高,那么,津貼補貼發放規定有哪些呢?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號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編號:80051 法律文號:中紀發【2006】17號 頒發部門: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 頒布日期:執行日期:2007-1-1 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中紀發【2006】17號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
一、實施時間和范圍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范圍為: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及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實施時間為:從2007年1月1日起。
二、實施辦法
(一)統一津貼補貼標準 全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
(二)規范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1、收支脫鉤。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個人收入與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和掌握的行政權力脫鉤,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含經營性收入),要堅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統收統支,統籌安排。同時,由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將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
2、規范來源。各部門、各單位原通過合法合規渠道籌集的、由各單位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全部上繳財政,作為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
3、專戶發放。津貼補貼通過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發放。所有單位都必須按照遼財庫〔2006〕360號文件的規定,設立津貼補貼專門科目,用于統一核算本單位發放給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津貼補貼,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發放個人津貼補貼。津貼補貼一律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工作要求 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
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堅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確保規范工作平穩推進。 在國家規范獎勵性補貼意見下發之前,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補貼一律取消。 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后,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范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
四、監督檢查 從2007年3月1日起,各單位除了執行新的津貼補貼標準以外,其他現金、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福利一律停止發放。 區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頂風違紀行為。
最后還要提醒大家,跟據相關規定,只要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了紀律的,都會對此進行嚴肅的處理,直接責任人或者當事人用其他借口違反規定的,都會按照組織程序對違反規定這給予免職處理,嚴重者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加入了共產黨的會對其進行黨紀違規處理追究其責任,好啦,以上就是關于津貼補貼發放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耕地地力補貼的發放標準是計稅面積內種植一季農作物的每畝每年發放105元,計稅面積內種植雙季稻的每畝每年發放175元,計稅面積外種植雙季稻的每畝每年發放70元。
耕地地力補貼的發放要求有哪些?
耕地地力補貼的發放要求主要有:享受補貼的農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一是對已作為畜牧水產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不再給予補貼;二是引導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主動改善地力,鼓勵種植綠肥、施用有機肥、秸稈還田,不露天焚燒。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采取財政“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補貼到戶。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關于工資的法律規定參考自法律快車網
你好!為了調動土地復墾義務人、地方政府和社會各方土地復墾的積極性,《土地復墾條例》規定了以下激勵措施: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于無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投資單位或者個人長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土地權利人自行將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具體標準根據各地規定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的補充耕地指標。
感謝您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根據勞動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勞薪字〔1992〕43號《關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
一、實施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范圍
1.原則上按照化工部頒發的〔78〕738號《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和〔86〕化勞923號《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補充表》執行,即以常年直接從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的一線工人為津貼的主要對象。
2.凡沒有列入范圍的新產品、工種(崗位),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審批,同時報部備案后執行。
3.產品崗位上的專職保全工、生產過程中的分析工、化驗工、試驗工、檢修工、車間生產管理人員,應低于相對應崗位生產工人的標準享受津貼。
4.化工防腐工,三廢處理工,有毒物料儲運工,可根據實際情況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
5.化工生產中常年直接從事化學粉塵、化學礦山井下作業以及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作業等其他工種,按國家有關標準,參照其他產業部有關津貼規定執行。
二、津貼等級劃分與津貼標準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共分四個等級。
崗位津貼等級的劃分,原則上以“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GB12331—90)為依據,即根據生產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業環境毒物超標濃度,有毒作業勞動時間以及毒物的實際危害人體健康程度,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級。生產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GB5044—85)予以確定。
凡是接觸蓄積性毒物,對人體、內臟、血液、神經系統能造成極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甲級;
凡是接觸蓄積毒物,但勞動條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對人體造成高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乙級;
凡是接觸刺激性毒物,勞動條件差,對人體造成中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丙級;
凡是接觸刺激性毒物,毒性較低,勞動條件差,對人體造成輕度危害的作業崗位列為丁級。
各等級日津貼標準為(知道注:顯然以下的指標已經不適用了):
甲等 極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輕度危害 0.9元
各單位在確定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等級時,應結合崗位勞動評價進行。
三、津貼資金來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是對常年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一種工資性補償,津貼在工資基金下開支,列入生產成本。
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可調增工資總額基數。
四、津貼的發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實際天數計算,按月發放。
2.改進了工藝、設備或經過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勞動條件的,崗位津貼應按新的條件重新評定,調整等級。
3.實行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企業要加強對工人的健康監護,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檔案。
4.各單位要結合崗位津貼制度的建立,整頓勞動組織,嚴格定額定員,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5.實行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企業,所增津貼總量應與崗位技能工資試點和企業內部分配改革結合起來,由企業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作為一種工資性補償,是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計入退休費計算基數。現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決了這個問題,企業按地方規定辦理;尚未解決的其他省、市,應創造條件積極爭取盡早解決。
7.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要建立起運行機制。隨著津貼標準的提高,范圍、等級的調整,津貼總量隨之變化,并及時進入成本和工效掛鉤的工資總額基數。
五、附 則
本實施意見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執行。各省、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已經建立津貼制度的企業,提高津貼標準的時間仍按勞薪字〔1992〕43號文的規定執行,也可以根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安排確定。
本實施意見的解釋權屬化工部。
補充:2000年以后的,實現工資協商制度的,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給予崗位津貼的部分,已經進入工資(有利于退休計算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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