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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已在2007年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8年出臺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行動》(白皮書),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經制定實施的,如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等,為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礎。
在2009年春召開的全國政協會議上,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國氣象局局長秦大河曾提案建議,研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兩年前,中國頒布實施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為第一個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發展中國家。
不過,這個方案僅制定了到2010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而且,限于方案的執行效力及經濟局勢的變化,其全面實現仍面臨壓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陜西省氣象條例》 《氣象行政復議辦法》 《氣象行政處罰辦法》 中國氣象局第6號令《氣象預報發布和刊播管理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環境保護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三、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關于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國務院批準,國家環保局等部門發布) 關于開展征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務院批準,國家環保局等部門發布) 國務院關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的批復 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國務院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根據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家環保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環保局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有關問題的復函(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函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法規和規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關于進一步加強軍隊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軍隊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軍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辦法 軍隊監側系統承擔軍隊單位污染源監測任務的實施辦法(試行) 五、環境保護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一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法規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號局令) 放射環境管理辦法(第三號局令) 環境保護信訪管理辦法(第四號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五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第六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第七號局令)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八號局令) 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第九號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號局令)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一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第十二號局令)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號局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第十四號局令) 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五號局令) 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范(第十六號局令) 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號局令)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八號局令) 環境信訪辦法(第十九號局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2)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干意見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4)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試行) (7)關于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8)關于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9)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10)關。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或者說,法律關系是指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以法律為前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的規定,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社會關系,當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國家會動用強制力進行矯正或恢復。
法律關系由三要素構成,即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體上都屬于相對應的雙方: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成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成為義務人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2.機構和組織(法人);3.國家;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5.合伙。
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有關的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所以,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系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享有主體的角度,利益可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范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的變化著。總體來看,由于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
1.物;2.人身;3.精神產品;4.行為。
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義務是一對表征關系和狀態的范疇,是法學范疇體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疇。從本質上看,權利是指法律保護的某種利益;從行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現為要求權利相對人可以怎樣行為,必須怎樣行為或不得怎樣行為。
義務人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必須怎樣行為和不得怎樣行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方式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義務則是對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于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的核心。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對權利和義務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程度,即它們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的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基本的權利和義務與普通的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根本利益的體現,是人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利益關系的反映。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適用范圍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一般的權利和義務與特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其主體是一般權利人,同時也無特定義務人。一般義務的主體是每一個人,而每個義務人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特定的權利人。一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特殊權利又稱具體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同時也有特定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作出的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集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人為的權利和義務(人權)。另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和義務等等。
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
權利與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重要因素,它體現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反映著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宏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概括為:歷史進程中曾有的離合關系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系。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運行中的制約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或者說,法律關系是指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以法律為前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的規定,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社會關系,當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國家會動用強制力進行矯正或恢復。法律關系由三要素構成,即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
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體上都屬于相對應的雙方: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成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成為義務人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1.公民(自然人);2.機構和組織(法人);3.國家;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5.合伙。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有關的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
所以,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系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享有主體的角度,利益可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范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的變化著。總體來看,由于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
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1.物;2.人身;3.精神產品;4.行為。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的概念權利義務是一對表征關系和狀態的范疇,是法學范疇體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疇。
從本質上看,權利是指法律保護的某種利益;從行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現為要求權利相對人可以怎樣行為,必須怎樣行為或不得怎樣行為。義務人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必須怎樣行為和不得怎樣行為兩種方式。
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方式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義務則是對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于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的核心。權利和義務的分類對權利和義務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程度,即它們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的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基本的權利和義務與普通的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根本利益的體現,是人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利益關系的反映。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適用范圍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一般的權利和義務與特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其主體是一般權利人,同時也無特定義務人。
一般義務的主體是每一個人,而每個義務人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特定的權利人。一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
特殊權利又稱具體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同時也有特定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作出的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根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集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人為的權利和義務(人權)。
另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和義務等等。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權利與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重要因素,它體現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反映著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宏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概括為:歷史進程中曾有的離合關系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系。
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運行中的制約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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