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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擬錄用人員公示后,除非該擬錄用人員存在著用人單位不了解的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別人舉報并經查實之外,招聘機關不允許取消擬錄用人員的錄用。
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應該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等相關規定,一切招錄招聘程序都必須嚴格按招聘辦法進行。
另外,在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應該會有一份詳細的招聘簡章,招聘簡章是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等相關規定來制定的,簡章具有法律效力。
按理來說,到了已經公示擬錄用人員名單這個地步的話,人事部門不會也不太可能反悔重新招聘工作人員,畢竟這要冒很巨大的風險。或許這位兄弟你聽錯了或者是了解錯誤了。
當然,如果人事部門真的反悔重新搞招聘的話,你可以采取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更高一級人事部門上訪的形式進行舉報,也可以向同級或更高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當然,現在網絡這么發達,你也可以在網上發帖提高影響力,以達到社會輿論監督的目的。
了解一點,如不滿意,參照其他兄弟的回答,望采用。
①法律生效的范圍包括:(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于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于一部分公民。②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某個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③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所以“法不公布不具有效力”是對的 ,而公布的只有符合效力生效范圍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樣法律生效的前提是不僅要公布還要符合生效條件,故“法律公布是法律的生效時前提”錯誤,“沒公布就沒有效力” 是對的。
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告與公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發布時間:2015-03-19 13:46:33字體:[ 大 中 小 ][打印此頁][關閉窗口]
問: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告與公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檢制度已變更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相關法規包括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和2014年9月2日起實施的《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的通知》(“通知”)等。
根據《通知》要求,企業應當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工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企業應報送2013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再報送2014年度報告并公示。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但工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今后,企業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工商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若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將會承擔以下法律后果:
1. 違規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對于未按規定履行及時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仍未公示的,工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對未履行年度報告及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6月30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工商部門發現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通過公示的企業地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如異常名錄內企業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工商總局或省級工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逾期未公示年報的情形,由工商總局或省級工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企業信息將作為重要考量因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將有可能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 違規可能被給予行政處罰
企業違反信息公示義務如不按時公示或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3. 工商局對企業公示信息抽查
工商部門將接受公眾對企業信息不實的舉報,并將于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對企業公示信息進行隨機搖號抽查,抽取不少于3%的企業進行檢查。工商部門可能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檢查,也可能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抽查結果由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報紙上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區分公告的類型以及法律是否有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公告時,可以采取在報紙上公告的方式實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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