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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規定有: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 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②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 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 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 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③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 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 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④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⑤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 地沙化、鹽潰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 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⑥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 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 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⑦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任務。⑧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 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 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 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 17.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 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 19.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制標準 20.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1999年1月5日頒布 2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9年7月8日頒布 2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10日頒布 23.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9日頒布 24.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30日頒布 25.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頒布 26.關于發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2年7月19日頒布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9.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頒布 30.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頒布 3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頒布 32.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6日頒布 3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3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0日頒布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36.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37.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頒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1979年2月10日頒布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頒布 4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4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頒布 4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頒布 4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頒布 48.水功能區管理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4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50.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5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5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5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5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999年5月31日頒布 5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001年頒布 5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日頒布 5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2003年10月8日頒布 59.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60.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26日頒布 61.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 2004年1月15日頒布 62.國家林業局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6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64.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6月2日頒布 6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6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3日頒布 67.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年9月30日頒布 6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69.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70.黃河河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2.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4日頒布 7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75.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7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78.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 79.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 80.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8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8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8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84.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85.草種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2日頒布 86.國家核應急預案 87.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2006。
環保法律法規有:1、環境保護方面: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2、資源保護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3、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4、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發展起來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包括環境保護的憲法規范。
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組成的體系,成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范圍主要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環境要素保護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環境保護法,如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環境管理、監督、監測及保證法律實施的法規,如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另外還有各種環境標準,包括環境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環境法制工作的加強,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將不斷充實和完善。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一)、強化政策導向與宏觀調控 近些年來,我國從自身的發展和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已逐步認識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走上了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軌道,建立了與自己的基本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經濟承受能力能允許的環境保護戰略、政策和制度體系。
如:把環境保護確定為一項基本國策;把環保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實施能源開發與節約并重的方針;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認污染認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強化環境管理的三大環境政策;“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等一整套深化環境管理制度。這些政策制度在我國80年代的環境保護與治理過程中發揮了很大作用。
在未來20年中,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應進一步完善這些政策和制度,進一步強化這些政策對于保擴和治理環境的導向作用。 經濟、能源與環增協調發展政策,是經濟政策、能源政策、環境政策、技術政策在相同目標下,將其綜合優化的產物。
因此,在未來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管理部門、能源管理部門和環境管理部門,均應加強其宏觀調控能力與作用,使經濟、能源下環境協調發展政策,在經濟發展中發揮其最付款效益。 (二)、增加并保持一定比例的環保投資是實現經濟、能源與環境持續協調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一個國家環保投資占同期GNP的比例問題,是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的一個重要問題。
比例大小與環境目標相關,是實現環境目標全部措施中最根本的一環,同時又是制約環境目標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國是一個正在建設中的發展中國家,環境欠帳嚴重,如果不及時提高環保投資的比例,不僅舊帳難清,新帳又欠,勢必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
因此,適當的增加并保持一定比例的環保投瘓,是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經濟、能源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六五”時期我國用于環境保護的投資占同期GNP的0.5%,“七五”時期提高到0.7%。
綜合國內外有關研究成果,既考慮到實師2000年環保規劃目標的需要,又考慮到國家經濟的承受能力,我們認為今后20年,我國環保投資額占同期GNP的1%是比較合理的。按本課題預測,到2000年,10年累計GNP的1%為2930億元,也就是說,這個比例的環保投資只能滿足“環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的最低目標(2000年國家環保規劃中實現這個目標所需環保投資為2600億元)所需投資。
在增加環保投資占GNP比例的同時,還要繼續疏通已有的資金渠道,開拓新的資金來源。比如,對治理污染貸款實生較低利率或采取一定的貼息補償輕聲環保項目實行免稅以及采取集資、合資、吸引外資、爭取國際社會的資金援且等方式,另外,在增加資金的同時,應注重提高環境保護與治理投資的效益。
(三)、繼續和更有效地貫徹落實我國80年代初制定的能源戰略方針,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強化其響應能力 90年代,在進一步推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仍需繼續和更有效地貫徹落實我國80年代初制定的“開發與節約并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能源戰略方針,進一步完善與其相關的配套政策,使之對市場不斷增長的作用具有更大的響應能力,確保國民經濟持續高速健康的發展。其相關的配套政策主要包括:①除廣泛的改革措施外,另快能源價格改革是改善我國能源效率和提高能源效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能源價格,不僅可以鼓勵設資者對能效高、成本效益好的節能技術項目投入更多的資金,也有利于節能工作由管理措施向采用先進的節能新技術的更高層次發展,進一步提高節能投資的宏觀經濟效益。尤其是合理的能源價格,可以真實的反映節能項目的效益,而節能項目的效益又是選擇節能項目的前提。
②改善有關部門對節能投資的管理方式,除節能示范項目外,改變嚴重依賴由國家劃撥的有補貼的節能項目投資方式。有關部門應采取措施制定相應的的政策,以拓寬節能投資渠道,形成一個鼓勵對節能項目進行投資的機制。
如建立專門節能提供資金的機構,并根據節能項目的具體情況,不其提供不同程度的優惠利率。再如,為提供節能投資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實行資源稅、能源稅、所得稅及財產稅的減免優惠政策等。
③把節能工作推向市,建立和完善節能項目管理、投資效益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實施、獨立核算及核查驗收等制度,使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及時得到反映,確保效益好的節能項目能獲得廣泛的推廣和應用。④節能實質上是一種相對于自然資源更謙價的能源資源。
節能應與其他資源一樣使之形成產業,并納入國家的產業發展政策。⑤晝快制定出一套計算、考核節能項目投資效益的綜合指標體系,使其系統化、正規化、標準化,納入新的國民經濟統計核算體系。
(四)、依*技術進步,深化環境治理 科學技術的進步對生產力發展水平和速度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對環境保護來講也是如此,離開科技進步不僅難以實現改善環境質量的目標,就是做到控制環境污染的發展也是很困難的,只有以先進的防治技術為基礎,通過實施嚴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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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
1.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