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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并購的法律事務,首先必須了解我國法律對并購這種行為的規定。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中都有“并購”這一術語出現,前兩部法律相對概括得比較籠統,《公司法》中則有比較詳細的解釋和法律規定。其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一百七十四條明確地規定了并購的法律特征,為企業進行并購提供了指導。
具體來講,《公司法》規定的并購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幾點: (1)并購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的行為,并購后,原公司解散,相應的原企業的法人資格也隨之 消失。 (2)并購后,被并購企業的權利義務,如債權、債務等由并購方企業全部承繼,這種承繼是法律層面的規定,不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 改變。
(3)并購雖然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從根源上講依舊是經濟行為,為此,并購方須以市場本質向被并購方支付某種形式的對價(也存在特殊情況下的例外)。這種對價可以表現為以現金作為補償或者購買代價,也可以表示為并購后企業股權的交付。
2。關于并購的效力認定和違約處理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并購合同一般被稱為企業產權轉讓合同或者企業買賣合同。
對其效力的認定,則主要依靠評估審計資產、核實轉讓程序等環節來實現。因此,如果有以下行為或事實存在,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可以當事人的申請撤銷合同。
(1)被并購方有嚴重欺詐并購方的行為。比如,被并購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等影響企業做出并購決策的信息和數據嚴重失實,或者對資產低值高估,故意隱瞞影響轉讓價格的重大事實等,這些情況都影響法律效力認定。
(2)并購方有嚴重欺詐被并購方的行為。這一點正好和上一點相對。
具體來講,這種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原企業某個負責人在企業被并購前就故意采取手段隱匿資產,抬高成本,使賬面形成虧損,然后以并購方的身份低價并購企業。這同樣會影響并購行為法律效力的判定。
(3)并購雙方處于某種利益關系惡意串通,對企業資產高值低估,使并購方獲得重大不法利益。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從法律規制層面,依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對我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做出了創新性的制度安排,與2006年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共同構成了我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的基本制度框架;
《關于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決定》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則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這一新的并購重組審核機制上升到法律層面,賦予其明確的法律地位,將提高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效率從審核機制上予以了保障;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文件則進一步規范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及其信息披露行為;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則是針對目前證券市場上股價異動,部分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并購重組信息炒作股票,牟取非法所得而出臺的。其旨在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加大對虛假信息披露和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從中牟利并破壞證券市場秩序,從而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并購重組環境和資本市場生態環境,推進并購重組在上市公司做優做強中的重要作用。
六部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同時發布,體現了證券監管部門求真務實、與時俱進的監管理念和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監管思路,說明了監管部門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完善資本市場功能,提高資本市場運作效率的信心。同時也表明了證券監管部門打擊虛假信息披露和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運行的決心。
于證券交易市場進行并購主要受《公司》、《市公司收購管理辦》、《華民共證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限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市公司股東持股變信息披露管理辦》、《關于向外商轉讓市公司股股關問題通知》證監《關于規范市公司重購買或售資產行通知》、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稅問題通知》《關于企業合并立業務關所稅問題通知》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規則》等律規及根據些律制定關行政規章規則約束 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并購交易受全性性產權交易律規監督 加入WTO跨公司加快我企業并購進程我20世紀90代期始著手制定外資并購律規19975月外貿易經合部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通知三類外資企業投資者或其企業資份額發變化應履行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做規定隨《關于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暫行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立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包括資產并購)、《關于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關問題若干意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等都外商并購進行規定 《指導外商投資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資若干規定》規定外資準入問題 《關于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暫行規定》規定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間比例關系 《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資企業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運作相關問題 外商投資創辦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按照《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暫行規定》辦理另外《反壟斷》規定壟斷申報。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
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
(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對企業并購重組交易中主要涉及的稅種對其稅收優惠政策做如下梳理與匯總。
一、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直接轉讓或者分多次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符合上述條件的資產轉讓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在資產轉讓后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二、營業稅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 1、企業改制 對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三種情形,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上述整體改建需滿足投資主體不變更且改建后企業成績改建前企業權利、義務的條件。 2、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企業分立 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投資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關于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均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四、契稅 1、企業改制 對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三種情形,滿足以下條件的,對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1)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或股份比例超過75%的; (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權利、義務。
2、事業單位改制 對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情形,分三種情況處理: (1)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業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業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3、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分立后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資產劃轉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6、債轉股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7、股權轉讓 在股權或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注意要準確把握上述規定中的“投資主體存續”和“投資主體相同”兩個概念。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均是重組后新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且可以吸納新的投資主體成為新企業的投資主體。
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均是重組后新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但是不能吸納新的投資主體成為新企業的投資主體。 五、印花稅 1、企業改制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2、企業合并與分立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對于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進行的并購活動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這些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規章和規則的約束。
對于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進行的并購交易受到全國性和地方性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監督。
加入WTO后,跨國公司也加快了對我國企業并購的進程。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著手制定外資并購法律法規。1997年5月,對外貿易經合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三類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份額發生變化應履行的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做了規定。隨后又有《關于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包括資產并購)、《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等都對外商并購活動進行規定。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外資準入問題。
《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規定了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運作的相關問題。
對外商投資創辦的投資性公司的境內投資,按照《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另外,還有《反壟斷法》規定了壟斷申報。
企業并購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對公司的合并進行里明確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剛剛通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就是投資者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系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等多種方式進行。
允許依法可轉讓證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對價,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可能出現的現金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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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并購是什么 海外并購是指一國跨國性企業為了某種目的,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將另一國企業的一定份額的股權直至整個資產收買下來。海外并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市場和兩個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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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是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一戰略陷阱作為資本運作手段,并購是實現戰略目標、快速擴張的渠道。但是如果在實施并購戰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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