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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依法對違反《勞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八條 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三)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四)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低于九十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滯納金收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具有數種違反《勞動法》行為的,應分別決定處罰,合并執行;不能合并執行的可以從重處罰。對數次(二次及以上)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加重處罰。
加重處罰可按原罰款標。
最近沒有新勞動方面的法律出臺,最新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發布日期】2008-9-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
1995年勞動法關于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是就勞動法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若干問題提出意見。由勞動部于1995年印發。
73.企業實施破產時,按照國家有關企業破產的規定,從其財產清產和土地轉讓所得中按實際需要劃撥出社會保險費用和職工再就業的安置費。
其劃撥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接收,并負責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和支付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74.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76.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于某些患特殊疾?。ㄈ绨┌Y、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擴展資料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藥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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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勞政[1995]19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309號)第32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具體解釋。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對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關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縱橫法律網 馬曉明律師
《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合同有合同法,如果訂的合同超出合同法的范圍,法院在審理時就會按合同過期或失效來判決。合同約定的時間逾期怎么樣起訴逾期時間在兩年內的都可以依法起訴超過勞動合同時間逾期時間該如何賠償1、勞動合同到期以后要看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存續,也就是你是否還繼...
勞動合同過期即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在此種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也就是說原勞動合同期滿后次日,用人單位應該馬上與勞動者簽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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