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廣告管理條例 3.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通知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告審查機關和有關廣告活動當事人責任問題的答復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告法》有關條款適用范圍的答復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專利廣告出證管理的通知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告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的答復。
與廣告有關的法律有很多。
一、主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 ;《廣告管理條例》 (1987)。
二、特殊行業的: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獸藥廣告審查標準》(1995年3月28日);《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8月8日發布,1992年10月1日執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準》(1995年3月3日),《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8日發布);《藥品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6月1日發布施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22日)、《藥品廣告審查標準》(1995年3月28日);《農藥廣告審查標準》(1995年3月28日)、《農藥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4月7日);《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9月27日發布);《酒類廣告管理辦法》(1995年11月17日發布,1999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低度發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的廣告不再實行發布數量、時間、版面的限制);《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發布);《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1995年12月8日發布);《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1996年2月29日發布);《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第81號令;《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第84號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的:
《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
與廣告有關的法律有很多。
一、主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 ;《廣告管理條例》 (1987)。二、特殊行業的:《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獸藥廣告審查標準》(1995年3月28日);《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8月8日發布,1992年10月1日執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準》(1995年3月3日),《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8日發布);《藥品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6月1日發布施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22日)、《藥品廣告審查標準》(1995年3月28日);《農藥廣告審查標準》(1995年3月28日)、《農藥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4月7日);《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9月27日發布);《酒類廣告管理辦法》(1995年11月17日發布,1999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低度發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的廣告不再實行發布數量、時間、版面的限制);《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發布);《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1995年12月8日發布);《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1996年2月29日發布);《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第81號令;《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第84號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的:《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
一、譬如一款美容產品,它本身不帶美白功能,可宣傳時卻狂說自己能美白,讓很多消費者誤以為真。這種情形從法律上來說屬于什么行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這屬于違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虛假宣傳;
法律責任如下: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任。
二、還有很多商家,天天宣傳說自己的店面要轉讓,最后一天虧本大傾銷,這又屬于什么行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商家宣傳的是店面轉讓,不是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至于其店面是否真實轉讓,只是涉及道德上的誠信問題,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三、虛假宣傳與詐騙的區分是什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存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虛假宣傳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宣傳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后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則是采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后者則是一般主體。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辦理審批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待取得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般常見的活動,主要需要報批的主要有文化廳(局)、公安、消防和環衛四個部門,其他的申報行政機關也有可能出現,但通常機會比較少,主要以上面四個機關居多。具體情況如下:1、需要向地方文化部門報批的方面。
需要向地方文化部門報批的主要是活動中的演出方面,由于大多活動都或多或少帶有一定的表演內容,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任何單位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都應當委托演出公司承辦,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占用公園、廣場、街道、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或者其他非營業性演出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當報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有:(1) 演出申請書;(2) 與演出相關的各類演出合同文本;(3) 演出節目內容材料;(4) 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的《演出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1) 售票或者包場的;(2) 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3) 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4) 有贊助或者捐助的;(5) 以其他經營方式組織演出的。其他有關詳細規定參閱《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關于公安部門的報批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為了保證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舉行活動之前必須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申請批準。
申請時提交以下文件:(1) 活動方案和說明;(2) 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3) 場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4) 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等;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
(5)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其中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主要包括:(1) 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規模、內容及組織方式;(2) 安全工作人員情況、數量和任務分配、識別標志;(3) 場地建筑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情況;(4) 入場票證的管理、查驗措施;(5) 場地人員的核定容量;(6) 迅速疏散人員的預備措施。
以上方面最易被人疏忽的是入場票證的管理、查驗措施。特別是在舉辦各種類型的售票演出和活動的時候,入場票證必須經過公安部門的防偽監制,即使各種工作人員佩戴的工作證件也須經公安部門查驗。
另外在活動的參加人員數量方面,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參加人數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許可;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許可;跨地區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許可。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對二百人以下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公安報批方面的詳細規定參閱《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3、關于環衛部門的審批對于環衛部門主要是針對戶外的一些橫幅、豎幅等與市容和環境有關的宣傳方面的審批。其他的詳細規定可到環衛部門咨詢。
4、關于消防部門的審批消防部門主要針對活動場地的消防設施和措施進行審查,像戶外的空飄、氣球等方面也屬于消防的審查范圍。另外在各種活動中的舞臺或展位搭建方案包括效果圖、平面圖、電路圖等都要經過主辦單位或消防部門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詳細規定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到有關消防部門咨詢。
以上只是一些在舉辦活動中最常見的相關法規和申報程序,但在實際過程中一定會遇到更多的問題,在舉辦活動之前應多方考慮,多方咨詢,特別活動中有特殊內容時一定要預先征得相關部門的同意,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一、如何辨別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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