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6年11月,G銀行訴W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的一審判決生效,P法院判決W公司應償還G銀行借款本金400萬元及相應利息。2017年3月,本案被告X公司以20萬元的價格從G銀行受讓了G銀行對W公司的上述債權,隨后又在2017年9月將該債權以2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本案原告陳某,X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并順利履行了該合同約定的義務,即陳某向X公司支付了25萬元轉讓價款,X公司向陳某移交了該項債權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以登報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債務人W公司。2018年9月,陳某向P法院申請......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1裁判要旨股權質權自登記時設立,但對于股權質權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若借名登記行為合法且不損害登記權利人及相關債權人利益,質押擔保范圍亦限于質押合同約定范圍,則應當認定借名登記行為合法有效,股權質權應歸屬于實際權利人。2案情原告李某福與原告劉某系夫妻。被告陳某陸續向兩原告借款,其中2012年4月24日借款80萬元,2012年7月2日借款100萬元,并分別出具借條,均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陳某對上述借款未予還款。2015年6月2日,被告陳某與原告李某福的兄弟即被告李某興簽訂股權質押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言看房確認書中跳單條款效力該如何認定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案例 2011年4月20日,被告楊某通過A中介察看了由其居間介紹的幸福小區B商鋪,并與A中介簽訂了看房確認書。確認書中雙方約定:若被告楊某最終購買此房屋,同意支付成交價的1%...
一、案件事實原告訴稱,2009年12月26日,原告借給被告9萬元現金,約定1萬元現金年利息1500元,2012年3月8日,被告只把本金9萬元還給了原告,借款兩年兩個月的利息分文未付,原告一直催要,被告卻一再推辭,原告無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律師按語:本人在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當事人在咨詢時最關心的莫過于自己的官司到底有多大勝算了。這本無可厚非,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了,就一定要維權,最起碼不能受這窩囊氣!(事實上,實踐中有相當多的當事人打官司不是為了別的,而是為了爭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對于此類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糾紛,原告要想勝訴,被告要想維權成功,關鍵都在于其舉證能力。 以下為查閱部分公開的此類案件的判決書,這些案例中,部分被告答辯成功,擊碎原告訴訟策略,而一些案件縱有借貸之嫌,在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后,依然被法院認定為...
閱讀提示:本文所載裁判指引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謝原作者),并結合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出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務中常見的49個疑難問題裁判規則,力圖...
一、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在認定借貸行為的效力從寬。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
【導讀】建筑工程,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等需要。我們的生活離不開建...
借條要怎么寫才具法律效力 借條要怎么寫才具法律效力?借條為什么無法律效力?到底什么條件下我們才能簽署有效的借條?簽訂借條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借條怎么簽才具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借款人自出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