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解除有兩種情況,一是協議解除,一是法定解除。
一、長效合同缺乏解除條件約定
一些履行期限很長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內則可能發生各種不同情況,一些情況將使合同訂立基礎改變。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在出現相應事件時,缺乏法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則必然損害當事人利益。因此,當事人在長效合同中應當將一些合同訂立的基礎因素改變約定為合同解除條件,以此來規避法律風險。
二、合同解除通知義務履行不當
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根據法定解除條件解除合同時,必須通知對方,這種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采用書面通知方式是一種有效的證據固定手段,若企業通過口頭通知解除合同,則可能出現對方不予理會,繼續要求履地合同,同時企業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對方為履行合同的支出則可能要求企業賠償。為避免該法律風險,應當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能夠簽收的盡量取得對方的簽收。 三、合同解除后續事項約定不明
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業經營者想象的那樣,合同已經解除就萬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還有很多善后事項需要約定明確,在協議解除時,由于解除的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就更需要特別注意。完全未進入履行的合同較為簡單,若已經做出了準備活動或者合同已經部分履行時,雙方關于合同之前履行情況的處置就必須與解除合同一并解決。若解除條件或解除權為事先約定,則此時應當積極對后續事項進行協商,達成解決方案。如果是事后協商解除合同,必須將有關條件談妥后才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此時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條款出現。否則產生的各種不規范都可能引發企業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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