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定義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制度是在當事人之間就標的物毀損、滅失的不幸損害進行合理分配的制度。買賣合同項下風險負擔一詞的具體含義在學理上存在多種學說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當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毀損、滅失后,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聚焦在價金的支付與否問題上,因此風險負擔的內涵僅限于價金風險。
二、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具體適用
1.風險負擔的原則
風險由誰負擔,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采用交付主義。亦即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標的物的損失由出賣人負擔;標的物交付后,標的物的損失由買受人負擔。以下四點值得注意:
(1)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風險負擔上的功能完全相同。亦即,無論采用何種交付方式,只要交付標的物,標的物的損失即轉由買受人負擔。
(2)以代辦托運的方式完成現實交付(通常是指貨物需要長距離的運輸)的,風險負擔發生移轉的時間點比較特殊:
①雙方約定或者一方指定交付地點的,標的物在約定地點或者指定地點交付時風險即轉由買受人負擔。
②雙方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指定交付地點的,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時風險即轉由買受人負擔。
(3)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的所有權并不掛鉤,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轉由買受人承擔。因此:
①保留所有權買賣中,只要交付動產,即便動產的所有權仍然被出賣人保留,風險也轉由買受人承擔。
②不動產買賣中,只要交付不動產,即便尚未辦理過戶登記,風險也轉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或者資料(保險單、發票、合格證、原產地證明書等)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只要已經交付標的物,風險即轉由買受人負擔。但是由于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風險負擔的例外
(1)在途貨物買賣:所謂在途貨物買賣,是指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正在運輸途中的標的物訂立買賣合同。在途貨物買賣的風險負擔規則是:
①在途貨物買賣中,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風險即轉由買受人負擔。
②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的,風險負擔不會移轉。
(2)買方遲延履約:買方遲延履約這一例外包括買方遲延提貨與買方遲延收貨兩種情況,分述如下:
①買受人于約定之日應當收貨而沒有收貨,應當自約定之日起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亦即貨物將來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損失,該一律由買受人承擔。
②買受人于約定之日應當提貨而沒有提貨,應當自約定之日起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亦即貨物將來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損失,該一律由買受人承擔。
(3)試用買賣: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4)種類物的買賣: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如果是種類物,而不是特定物,那么在標的物特定化前,風險負擔不會移轉。 三、企業風險防范
1、買賣合同訂立階段的要點提示
(1)審查簽約主體資信及履約能力。在簽約前要注意對簽約對象進行資質和信譽等方面的調查,用以確保對方的履約能力和風險發生后的賠償能力。一方面應對主體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另一方面要審查合同相對方的資信情況、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對企業的注冊資料、經營狀況、涉訴情況等進行全面調查了解。
(2)盡量避免對己方不利的合同條款。盡量以雙方共同商定的方式確定合同條款,合同起草時的基本條款包括主體條款、標的物的類型數量質量條款、價格條款、履行條款、違約責任、解除條款、爭議解決等,條款的約定要盡量做到具體明確,對己方不利的條款要多加推敲、審慎審核。對于違約責任、解除合同的條件、爭議解決的方式等也應盡量在合同中約定清楚,方便日后提高爭議解決效率。
(3)送達地址的約定要具體、完整。完整有效的送達地址約定應當注意載明因地址不準確、變更后未及時告知、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通知或法律文書未能被實際接收時,以通知、信件或法律文書退回之日(或交郵數日后)視為已經送達,并約定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訟階段和爭議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2、買賣合同履行階段的要點提示
(1)留存好貨物交付證據。在先貨后款或先款后貨約定明確、送貨地點及收貨人確定的前提下,送貨、收貨環節要做到全程留痕,注意留存好有權簽收人的簽收單據。雙方對約定的貨物數量、價格發生變更或有其他變化,要簽訂補充協議或留存相關證據,防止爭議發生。對履行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及時跟蹤應對,注意留存雙方溝通的相關證據,便于日后主張權利。
(2)及時對貨款進行明確結算。結算人、結算方式要在合同中約定明確,送貨完成后要及時結算。結算最好以出具詳細結算單的方式進行,雙方簽字蓋章確認避免爭議;為留存付款證據,除即時結清的交易之外,避免現金付款;轉賬要注意轉給合同主體的賬戶或合同約定的賬戶,避免收款方屆時不認可收到相應款項。
3、買賣合同爭議解決階段的要點提示
(1)靈活進行合同風險救濟。在相對方出現履行不當時,如果還希望繼續履行合同,可以適當運用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合法的途徑避免自身權益受損,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變更合同條款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民法典》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該規定不再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勢變更事由之外,且明確了再交涉義務,有利于維護交易穩定。
(2)正確行使合同解除權。當對方出現根本違約情況,必要時也要果斷運用合同解除等方式及時止損,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合同解除,還要注意在沒有法定及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情況下,《民法典》第564條增加規定了解除權行使一年的除斥期間,并且對于通知解除及相應的訴訟救濟進行了明確規定,如確有相關情形時,要注意及時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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