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逗贤ā肥且幏妒袌鼋灰椎姆?,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7、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是規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應法律規定,例如:上市申請需要提交上市報告書、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中廣網北京5月26日消息 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我國部分地區和行業的中小企業停產倒閉現象增多,吸納就業減少,而且有進一步蔓延的趨勢。
針對形勢的變化,近期政府抓緊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來穩定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要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
擴大政府采購范圍 增加專項資金規模 《意見》專門提出,要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措施。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指出,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還應考慮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如擴大貸款規模、創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抵押方式、盡快推出中小企業創業板市場等。
《意見》提出,要增加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重點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就業容量大的中小企業在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技術創新和市場開拓方面給予貸款貼息和稅收優惠等。同時,采取更加優惠政策,鼓勵民間投資,充分發揮非國有經濟拉動經濟和就業增長的積極作用。
簡化手續清理壁壘 不斷降低創業門檻 良好、平等的政策環境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土壤?!兑庖姟愤M一步明確,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簡化創辦企業手續,開辟創業“綠色通道”。
同時,嚴禁任何形式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大力推行陽光收費。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相關手續,建立創業綠色通道。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認為,此類政策將有效節約中小企業的辦事成本,鼓勵創業的積極性。 創業門檻也在不斷降低。
《意見》要求,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而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等。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有關負責人認為,這將使創辦的中小企業和項目得到穩定發展,降低創業風險,提高創業的成功率。
擴大擔保融資服務 統籌安排創業場地 創業服務體系是為創業者和中小企業的創立、發展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社會化服務的網絡。對于中小企業,最急需的創業服務就是解決融資難、擔保難的問題。
據了解,全國目前已設立各類中小企業擔保機構3729家,近5年累計為近60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擔保服務,貸款擔??傤~8000多億元,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意見》進一步明確,要壯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力,擴大擔保融資服務。
創業場地是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載體?!兑庖姟芬蟮胤礁骷壢嗣裾y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
創業基地建設要因地制宜,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基地。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認為,通過創業基地建設,可以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創業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穩定率。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責編:陳江南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四)放寬市場準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
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制定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創業“綠色通道”。
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
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強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實有利于勞動者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扶持勞動者創。
1988〕78號9月5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商業、服務業企業租賃經營,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參照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營小型零售商業、服務業、商辦工業企業,市、區、縣商業委員會歸口管理的集體企業,以及經區、縣政府批準的少數虧損或微利的中型商業、服務業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實行租賃經營,必須兼顧國家、企業、職工、承租方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須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法規、規章,接受人民政府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五條 租賃經營的企業,所有制性質不變,行政隸屬關系不變,職工身份不變。
第二章 出租方與承租方 第六條 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為出租方,代表國家行使企業的出租權,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七條 按本規定承租經營企業的為承租方。
第八條 租賃經營的條件和形式: (一)地處偏僻或利微的小門店,可實行個人或合伙承租。 (二)小型企業和經區、縣政府批準的少數虧損或微利的中型商業、服務業企業,可實行企業全體職工承租(以下簡稱全員承租)。
(三)經濟效益或經營能力較差的企業,可以由經濟效益較好或經營能力較強的企業承租(以下簡稱企業承租)。 第九條 租賃期限每屆一般不少于3年。
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企業轉租或改變經營方向。 第十條 承租經營者是指承租經營企業的個人,合伙承租、全員承租確定的經理,或者承租企業派出的經理。
承租經營者是企業租賃期間的法人代表,行使經理職權,對企業全面負責。 第十一條 承租經營者必須身體健康,懂得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熟悉商業業務并善于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承租方必須提供下列擔保: (一)個人承租、合伙承租的,必須有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現金不得低于擔保財產價值的50%)作為擔保; 個人承租的,要有兩名保證人,并核定保證金,出具證明。 (二)全員承租的承租方成員,必須有與租賃企業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現金不得低于擔保財產價值的50%)作為擔保,承租經營者的擔保財產至少應相當于其他成員擔保財產的3倍; (三)企業承租的,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成一定比例的承租企業自有資金作為擔保。
各項擔保財產與租賃企業資產的具體比例,由出租方根據情況確定。 擔保財產是共有財產的,必須有財產共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書。
承租方應將擔?,F金交給出租方。 第三章 租賃程序 第十三條 出租方在企業出租前必須會同有關部門清查或評估企業財產,清理債權債務,商品或其他財產短缺、殘損、變質的,出租方應會同財政、稅務機關核實批準,按企業財產損失處理。
冷背呆滯商品貶值的損失,在逐年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中解決。 企業租賃期間,商品或其他財產發生新的損失,由承租者負責。
第十四條 企業租金按企業的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金、地理位置和行業效益等條件綜合確定。 (一)固定資產占用費:按租賃企業的固定資產(原值或評估資產現值)總額和行業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計算。
(二)流動資金占用費:按租賃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三)租賃調節費:按租賃企業前3年平均留利額、行業平均利潤水平、所在地段經營情況計算,可以是固定數額,也可以是固定比例。
固定資產占用費和企業流動資金占用費均在稅前列支;租賃調節費在稅后留利中支付。 第十五條 出租方選擇承租方的步驟: (一)確定租賃形式。
(二)公布招標通告,進行招標登記,對投標者進行登記審查,確定投標者。 代表合伙人或企業全體職工參加投標的,應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或企業全體職工的同意。
(三)組織投標者進企業考察,由投標者編制標書,提出承租經營方案。 (四)組織投標者公開答辯,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綜合評定,征求職工意見,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十六條 出租方選定承租方后,必須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由承租方持租賃合同到工商、稅務機關登記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租賃后,其原有職工在本企業安排。承租經營者的家屬,如系本系統職工,允許調在同一企業工作。
第十八條 租賃期滿,出租方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并對承租經營者進行離任審計。租賃雙方必須在資產損失、債務償還、清繳稅款以及其他遺留事項處理完畢后,方可解除租賃關系。
第十九條 租賃期滿前6個月,出租方和承租方應互相明確是否繼續租賃關系和續租的條件。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繼續承租的,必須重新訂立合同,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章 租賃經營合同 第二十條 租賃經營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的雙方必須堅持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租賃形式、租賃企業的全部資產和狀況。 (二)租金數額、交付期限和計算方法。
(三)承租經營者的個人收入、企業的收益和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 (四)擔保金數額、擔保的形式和要求。
(五)風險保證金的數額、計算方法和交付期限。 (六)企業租賃前債權債務和遺留虧。
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運營期間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律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另外,物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涉及物權擔保時,《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婚姻法》、《繼承法》
公司在運轉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因為婚姻、繼承事項的出現,而出現股東或股份的變動,這方面上述兩部法律均有調整。
7、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8、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9、《會計法 》
公司運轉,各種經濟指標都要用數字來體現,而體現的數字都要受《會計法》的規定,不能違背該法及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
10、《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11、公司破產終止時
公司的終止,就是公司作為法人人格的消滅,無論是股東自行決定解散還是申請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這時的操作《公司法》有規定;而到了資不抵債的時候,申請破產就要受《破產法》的調整了。
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我部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現予印發,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
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小企業會計準則 財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1.倉庫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消防法》延伸:倉庫防火要求:一、倉庫在設計和建設過程中就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并根據倉庫的使用性質按規范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
1.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哪些方面 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
1.應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進行了哪些法律責任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進行了以下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 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 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
1.失業保險有哪些法律法規 您好,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正式建立。但該規定僅限于國營企業,其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
1.我國有哪些民事法律 狹義的民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知識產權法及上述法律的司法解釋,其他一些經濟法也含有部分民事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土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勞動合同...
1.我國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10年以來主要頒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 需要根...
1.我國關于信用體系建設,有哪些法律法規出臺了 當前,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已成為舉國上下的共識: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已被明確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牽頭單位;誠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信用教育和培訓逐步展開,企業和公...
1.會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保...
作者 |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來源 | 《中國律師》傳統上,美國聯邦檢察官有三種處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一是不起訴;二是與辯護方達成辯訴交易,從而以較少罪名或者較輕罪名起訴;三是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是否提起公訴方面,檢察官享有較大的自由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