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進行了以下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 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 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 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生產、銷售列人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 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 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 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 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 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 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 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 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 油鍋爐,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 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 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 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 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 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 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 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 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 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 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 品的;(二) 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 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關于基本管理制度如下:第十二條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 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卻,拫 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 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并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 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 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 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 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 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 評價指標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 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并 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生產列人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 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 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 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托銷售 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廢物利用或者處置 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托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人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 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銷售 者或者其他組織。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 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t第十六條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 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 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 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并將主要統計指 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 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準體 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準。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5.2 我國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的問題思考5.2.1 循環經濟立法理念滯后在中國,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和其他新的概念和內容保護沒有被納入憲法和基本法律。
雖然生產實踐中,中國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問題十分突出,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的矛盾依然突出,和我們現有的環境法律和法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基于治療或分段的末端治理的概念,規則,減少廢物的產生和沒有足夠的重視。因此,我們必須調整循環經濟立法的價值,立法過程中必須注意的是,最后的循環經濟模式和治理的概念和建設具有顯著差異的方法。
循環經濟立法必須強調法律和經濟手段,節約資源的有效利用,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增強法律的主動控制,通過循環經濟立法,決定了政府,企業,權利,責任,引導和促進積極的循環經濟體系建設的公共參與義務在我們的過去;在環境立法領域的配置和利用自然資源的主要目的,環境惡化,很少有針對性的重大事件,所以這一立法思想是被動立法。同時,在循環經濟立法的國際環境是一個更大的國家的一些規范認同的一部分,也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須明確,例如,其管轄范圍內的世界的自然生態資源的永久主權的規范,規范和公平的全球團隊責任規范。
5.2.2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有待完善根據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說明,我們國家在循環經濟立法方面有以下幾方面需要完善:“首先是需要修改憲法。通過修改現行憲法承認的環境是一個基本的所有權人的基本屬性,并給它的憲法權利的地位。
事實上,不僅是環境的生存權利,而且發展權是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因此,我們必須調整我國現行憲法的一些對循環經濟的明確聲明的國家發展戰略環境保護規定。
第二是《環境保護法》需要修訂。循環經濟價值到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環境保護法的一般規定,使循環經濟綱領性的要求是在子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的規定。同時,明確相關的程序要求,以增強其可操作性。
第三是循環經濟基本法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配套立法需要制定。首先,根據基本法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涉及各種特殊規律。
我國應是《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基本法律框架,及時制定更為具體的法律和法規。根據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立法的現實,我認為,我們目前沒有一個大循環經濟包括至少一個單一的法律《汽車回收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重新包裝回收法》、《綠色消費法》、《電子回收法》、《廢物處置法》。
同時,從經濟立法循環系統,現有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循環經濟系統需要一個特定的區域分散的、抽象的,系統的身體和訴訟解決機制的缺乏,因此,需要特別立法相結合加以解決,很有必要。此外,法律體系不完善體現在資源法,基本規律和特殊規律之間的環境保護,一類跨部門和跨缺乏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綜合利用部門的全面的法律秩序,如日本的《資源法》和《廢物處置法有效利用促進法》。
第四是需要制定和完善循環經濟的專門條例和行政規章。為了與這些法律的比賽,我們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
例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規》、《能源發展環境管理條例》、《能源開發管理條例》、《環境法規手冊》、《生物安全條例》、《包裝材料回收管理》、《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管理辦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與中國的國情,充分結合,強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為了與這些法律的相比,我們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
例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規》、《能源發展環境管理條例》、《能源開發管理條例》、《環境法規手冊》、《生物安全條例》、《包裝材料回收管理》、《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管理辦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與中國的國情,充分結合,強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五是有關循環經濟的立法文件需要修改。只有少數的相關法律和循環經濟的法規,以及相關的循環經濟方面的立法較少,但過去由于缺乏法律之間存在的一些綜合性的指導和協調統一還有很多沖突和矛盾,一般不具備實際操作。
例如,第二,具體的立法不足,當地的循環經濟。例如,在名冊上建立強制回收和再利用,廢棄條件設定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了回收和再利用率的測定,循環在目前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專項法規在這方面信息披露等法律問題。
第三,缺乏企業實踐循環經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這些措施,如稅收,價格等方面的投資和相應的財務利益激勵機制的缺失,一些公司更愿意在發展循環經濟的支付罰款,也不愿意增加投資。
當地企業的許多地方政府,在法律和循環經濟的違反規定,你不能增加處罰,不是企業行為發揮有效的調節作用,使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和經濟。
我國循環經濟的立法主要體現在兩個基本法律 上,一是200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3年1月1 曰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下簡稱《清潔生產促進進法》);二是200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 濟促進法》(以下簡稱《循環經濟促進法》)。
清潔生產是循環經濟中的一個子系統。循環經濟體系 是以產品清潔生產、資源循環利用和廢物高效回收為特征 的生態經濟體系,它的目的就是將環境破壞減少到最低程 度,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從而大大降低經濟發展成本, 有利于經濟可持續發展。
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抓 緊制定相關的法規政策,逐步建立、健全適應循環經濟發展 要求的管理體制和機制。 在制定相關法規政策的同時,要 考慮以下幾個注意點:一要注重技術標準而不是具體技術; 二要控制標準盡量貼近最終用戶,同時鼓勵上游行業創新; 三要考慮產業投資循環節奏,多階段加以推進;四要整合協 調有技術關聯的法規政策。
5.2 我國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的問題思考5.2.1 循環經濟立法理念滯后在中國,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和其他新的概念和內容保護沒有被納入憲法和基本法律。
雖然生產實踐中,中國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問題十分突出,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的矛盾依然突出,和我們現有的環境法律和法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基于治療或分段的末端治理的概念,規則,減少廢物的產生和沒有足夠的重視。因此,我們必須調整循環經濟立法的價值,立法過程中必須注意的是,最后的循環經濟模式和治理的概念和建設具有顯著差異的方法。
循環經濟立法必須強調法律和經濟手段,節約資源的有效利用,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增強法律的主動控制,通過循環經濟立法,決定了政府,企業,權利,責任,引導和促進積極的循環經濟體系建設的公共參與義務在我們的過去;在環境立法領域的配置和利用自然資源的主要目的,環境惡化,很少有針對性的重大事件,所以這一立法思想是被動立法。同時,在循環經濟立法的國際環境是一個更大的國家的一些規范認同的一部分,也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須明確,例如,其管轄范圍內的世界的自然生態資源的永久主權的規范,規范和公平的全球團隊責任規范。
5.2.2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有待完善根據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說明,我們國家在循環經濟立法方面有以下幾方面需要完善:“首先是需要修改憲法。通過修改現行憲法承認的環境是一個基本的所有權人的基本屬性,并給它的憲法權利的地位。
事實上,不僅是環境的生存權利,而且發展權是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因此,我們必須調整我國現行憲法的一些對循環經濟的明確聲明的國家發展戰略環境保護規定。
第二是《環境保護法》需要修訂。循環經濟價值到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環境保護法的一般規定,使循環經濟綱領性的要求是在子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的規定。同時,明確相關的程序要求,以增強其可操作性。
第三是循環經濟基本法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配套立法需要制定。首先,根據基本法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涉及各種特殊規律。
我國應是《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基本法律框架,及時制定更為具體的法律和法規。根據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立法的現實,我認為,我們目前沒有一個大循環經濟包括至少一個單一的法律《汽車回收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重新包裝回收法》、《綠色消費法》、《電子回收法》、《廢物處置法》。
同時,從經濟立法循環系統,現有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循環經濟系統需要一個特定的區域分散的、抽象的,系統的身體和訴訟解決機制的缺乏,因此,需要特別立法相結合加以解決,很有必要。此外,法律體系不完善體現在資源法,基本規律和特殊規律之間的環境保護,一類跨部門和跨缺乏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綜合利用部門的全面的法律秩序,如日本的《資源法》和《廢物處置法有效利用促進法》。
第四是需要制定和完善循環經濟的專門條例和行政規章。為了與這些法律的比賽,我們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
例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規》、《能源發展環境管理條例》、《能源開發管理條例》、《環境法規手冊》、《生物安全條例》、《包裝材料回收管理》、《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管理辦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與中國的國情,充分結合,強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為了與這些法律的相比,我們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
例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規》、《能源發展環境管理條例》、《能源開發管理條例》、《環境法規手冊》、《生物安全條例》、《包裝材料回收管理》、《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管理辦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與中國的國情,充分結合,強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五是有關循環經濟的立法文件需要修改。只有少數的相關法律和循環經濟的法規,以及相關的循環經濟方面的立法較少,但過去由于缺乏法律之間存在的一些綜合性的指導和協調統一還有很多沖突和矛盾,一般不具備實際操作。
例如,第二,具體的立法不足,當地的循環經濟。例如,在名冊上建立強制回收和再利用,廢棄條件設定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了回收和再利用率的測定,循環在目前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專項法規在這方面信息披露等法律問題。
第三,缺乏企業實踐循環經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這些措施,如稅收,價格等方面的投資和相應的財務利益激勵機制的缺失,一些公司更愿意在發展循環經濟的支付罰款,也不愿意增加投資。
當地企業的許多地方政府,在法律和循環經濟的違反規定,你不能增加處罰,不是企業行為發揮有效的調節作用,使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和經濟。
通用法律法規及政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3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4 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5 能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6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7 關于建立GDP能耗指標公報制度的通知
8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能源發展重點專項規劃
9 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
10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十五”規劃
11 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
12 節能中長期規劃
13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14 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復
15 “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16 能源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2016年修訂)由中國循環經濟研究會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是推進循環經濟,促進循環產業發展的基本制度。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
1.我國關于垃圾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廣東城市根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城市垃圾運往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廠)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任意傾倒。如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循環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給出了定義: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
1.我國關于垃圾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廣東城市根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城市垃圾運往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廠)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任意傾倒。如有...
1.山東省有哪些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山東省環境保護法律有以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6中華人民...
1.山東省有哪些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山東省環境保護法律有以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6中華人民...
1.針對固體廢物國家頒布了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我國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第一部專項法律,規定了許多新的管理原則、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固體廢物...
1.我國近兩年新頒布或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訂《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1.和經濟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我國主要的經濟法律有以下幾類,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消費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我國關于垃圾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廣東城市根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城市垃圾運往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廠)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任意傾倒。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