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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主要的經濟法律有以下幾類,
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消費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銀行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土地和房地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局限性、盲目性而制定的調整全局性的、社會公共性的、需要由國家監管與協調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為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協調經濟運行而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調控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原則是經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我國經濟法原則主要有:一是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即國家通過宏觀調控,調節經濟運行,完善產業結構,保持經濟的平衡和協調同時,這種干預必須適度,必須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來進行,用法律的形式來限定千預的內容和手段。二是效率公平原則。經濟法堅持提高效率與維護公平相統一的原則,用法律的形式使公平和效率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大限度地統一起來,以利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三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用法律的形式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能為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主要職責 1.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2.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3.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
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4.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5.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6.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
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7.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8.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9.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10.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11.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12.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13.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14.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1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
應該遵守憲法與法律即一些行政法規吧。
在我國,經濟法屬于大范圍的法律部門體系。主要由憲法和其他部門法和法規規章及其司法解釋。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講 緒論、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
第二講 基本原則、地位、經濟法律關系
第三講 經濟法主體、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講 企業法律制度(市場準入、特殊企業、國有企業等)
第五講 企業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
第六講 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
第七講 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破產法概述)
第八講 市場規制法概述、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講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講 期中考察、反壟斷法
第十一講 反壟斷法
第十二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講 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律制度
第十五講 宏觀調控法概述、固定資產投資法、國有資產管理法
第十六講 財政法、稅法
第十七講 金融法、對外貿易法
1. 經濟法中核心的法律一般有: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等。
2.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3.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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