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工作的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的提供勞務,則為雇傭;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則為承攬。
2、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對于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進程等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雙方自始至終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人無權進行干預。
3、報酬確定的基礎和風險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關系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勞動報酬有時與材料的價格相結合,而且,承攬人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
4、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雇傭契約;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伙完成工作,還可以請幫手共同完成工作。
5、法律責任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雇員與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歸責原則是不同的。雇員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能夠舉證證明雇工人身損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為造成,才可以免責。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由承攬人自己承擔,但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概念
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員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有以上六點區別,在判斷一對法律關系到底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時,要綜合考慮多種要素,掌握他們的區別,分別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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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關系可否認定為工傷賠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攬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承攬人在承攬活動中受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
1、雇傭關系不能認定工傷,勞動關系條件下才存在工傷,提出工傷認定應當提交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勞動關系中的用工,區別于普通民事雇傭中的用工,區別的關鍵在于其具有從屬性,從屬性至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第一個層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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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常見有短期工、清包工、日結工等非勞動關系的用工方式,由于這種用工方式多為口頭約定,用工時間短,用工方式多樣,厘清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可...
導LEAD語提供勞務者,是指未與雇主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派從事有關勞務活動的自然人,其與雇主之間形成的關系包括幫工關系、雇傭關系、勞務關系等。本文主要討論是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不包括第三人對其...
裁判要旨:提供勞務一方工作具有獨立性,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設備,擁有專業技術,在人身方面沒有依賴性,在工作的的過程中并非單純地提供勞務,而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符合承攬關系的特征謝祥祖、連麗金、謝婷、謝祥丹、謝瑩瑩申請再審稱:原審...
房東和包工頭對木工在施工中所遭受人身損害 法院判決: 甲雇請乙打制衣柜,乙與老鄉丙、丁進場打制,二者之間形成雇傭合同關系。依照《人身損害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雇主對雇員的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