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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包主體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一般而言,建設工程的發包主體是指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工程的單位,通常也叫業主或發包人。
根據我國《建筑法》規定,工程發包有兩種方式,一是招標發包,二是直接發包。《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發展計劃委2000年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達到規定限額標準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使用國家貸款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重大項目必須采取招標形式發包。 2)我國法律對建設工程的發包規定了若干禁止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有: ①禁止限定發包。
《建筑法》第2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禁止限定發包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促進政企分開、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與良好運行。
②提倡總承包,禁止肢解發包。《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所謂肢解發包是指,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肢解發包容易導致建設工程管理混亂,造成工期延長,增加建設成本,不利于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
③禁止干預建筑材料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將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的質量。
《建筑法》第25條規定,依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工程建設的材料、設備,應主要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對于建設工程合同明確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及設備,承包單位有權拒絕使用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劣質材料、設備,若建設單位強行要求承包單位使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所謂發包、承包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某項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報酬的行為。
其中,把某項工作交給他人完成并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報酬,是發包;承攬他人交付某項工作,并完成某項工作,是承包。發包與承包構成發包、承包經濟活動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兩種行為。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是指經濟活動中,作為交易一方的建設單位,將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給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去完成,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其中,建設單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發包人,又稱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者的身份向建設單位承包,有義務完成發包人交給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有權獲得報酬的企業是承包人,又稱乙方。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制度,是建筑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產物。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要通過參加市場競爭來承攬建設工程項目。
這樣,可以激發企業活力,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筑活動僵化的體制,有利于建筑業健康發展,有利于建筑市場的活躍和繁榮。本章將對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的條件與方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制度、聯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的規范分別加以闡明。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是一項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同時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因此,承發包雙方必須共同遵循交易活動的一些基本原則,依法進行,才能確保活動的順利、高效、公平地進行。 《建筑法》將這些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規定: 1.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
這里所稱的書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復雜,合同履行期較長,為便于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訂立、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國家發布的建設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訂立建筑工程合同時,應當以發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范圍、工期、質量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工程應當以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為依據訂立合同。 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及標準等要求,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義務。
一旦發生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違約方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詳見第五章。
2.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為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
因此,《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于我國已于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于符合該法要求招標范圍的建筑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
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3.禁止承發包雙方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后,與其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
直接發包簡便易行,節省發包費用,但缺乏競爭機制,易滋生腐敗。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
這些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1)工程項目本身的性質不適宜進行發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2)從建筑工程的投資主體上看,對私人投資建設的工程,采用何種方式發包,法律一般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選擇發包方式。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發包,發包人應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這句話不好理解:
首先必須將這句話講清楚才能講為什么建設方可以將各種工程直接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是指建設單位不能不通過招標的形式將工程分包出去,“不能指定”是這個意思,而不是說建設方不能發包這些工程;
為什么呢?因為建設單位在招標之前就可以確定施工總包方的工作范圍,如果說這些工作本來就不在總包的施工范圍內,而且直接單獨招標的話,只是由總包單位來管理,這樣的話這些內容不在“施工分包”范圍內,所以這個管理辦法根本就管不到它。這個辦法只是管“施工分包”的,而業主單獨招標不在其中,這是個概念問題,是“辦法”適用范圍的問題;
而且游俠引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是根據《建筑法》《招投標法》《質量管理條例》制定的,這些法律里面并沒有禁止建設方單獨對一些工程進行發包(不是分包);
在北京很多工程招標時都明確某些單項工程由業主進行發包,總包進行管理,在我們項目上幕墻就是業主直接發包的,與業主簽的合同,而且能夠到招投標中心進行備案,只是業主必須走招標程序。
以上內容歸結起來:分包與發包的概念,及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
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對于公募募集而言,是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
去年底,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今年2月,證監會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也起草了相關管理人登記、產品備案規則。
私募基金“合法化”之路再邁一大步。據了解,《暫行辦法》修改完善后擬與新基金法同步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
經依法批準可以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
一、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審批批準,可以不再進行施工招標,直接發包: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2.搶險救災的;
3.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5.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拓展資料:
房地產建設工程的發包一般有直接發包和招標發包兩種方式。
工程的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方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商,與其進行一對一的協商談判,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后,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直接發包雖然過程簡便,節省費用,但缺乏競爭帶來的優越性。因此在建設工程中,很少采用直接發包。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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