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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管理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二)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三)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四)辦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簽證、工程結算和決算;(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規范、標準、定額、造價信息以及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 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預算定額(計價表)、勞動定額、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工期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并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三)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四)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標底應當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范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指導價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并經建設單位認可,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也可以自行編制確定;(五)投標報價應當依據施工圖、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定額,并考慮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等變化,由投標企業自主編制確定且不得低于企業成本;(六)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七)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競爭形成。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額方式計價。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
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和造價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調整或者突破。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除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外,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與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作出具體約定:(一)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二)合同價格類型及合同總價,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各項目單價;(三)采用工程預付款方式時的預付款數額,預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四)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及時間;(五)合同價。
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是為了解決日常中常見的工程造價的相關問題的。那么,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現狀以及產生拖欠的潛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價爭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
1、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合同造價及其管理的主要規定(詳見附件)
(1)《建筑法》第18條對工程造價只作原則性規定;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對投標人不得低于成本價作強制性規定,第41條對評標委員會評標適用合理低價中標的規定,第46條對履約保證金作規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69條對工程價款的支付作規定,第275條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造價及價款支付等主要內容作規定,第279條對工程質量和造價關系等作規定,第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作規定;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對發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競標工程作強制性規定,第41條對工程保修作規定。
一、《價格法》:對工程造價的市場定位 根據《價格法》的有關條款,對價格的管理我國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形式。
市場調節價是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市場調節價的定位主體是經營者,形成的途徑是通過市場的競爭。建筑工程造價是通過招標投標的競爭手段,依據市場的調節而形成的價格,按《價格法》規定,應屬于市場調節價。
而目前我國大部分建筑工程的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工程標底和企業報價的編制和審批,通常都是按照各部門各地區發布的工程定額和相應的費用為基礎開展的,評標、定標時中標價也是在接近標底的一定范圍內確定的。這一做法,不能充分地體現市場的競爭,也不利于施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發展,國家對投資體制深化改革措施的出臺,這都意味著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將隨之發生重大的變化。今后工程造價要逐步由原來以國家發布的指令性定額定價轉變為國家定額指導下,按企業個別成本確定報價,通過市場競爭在合同中確定工程造價的新計價模式。
《價格法》的出臺,規范了價格行為,發揮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業的價格束縛,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場,提高建筑技術和管理水平,發展建筑業提供了價格保障。 二、《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經濟活動中工程造價的市場取值 《合同法》是經濟領域規范經濟活動的一部法律。
第十六章“建筑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中就包括了工程造價,“釋義”中明確了當事人須根據工程質量的要求和工程的概預算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與《合同法》一樣,《招標投標法》也是經濟領域規范經濟活動的一部法律。
《招標投標法》中涉及價格的條款有四條:第二十二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第四十條“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及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 從這些條文來看,何為“合理”呢?是否最低價就能中標呢?回顧歷史,工程造價的改革在建設部1992年提出“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九字方針指導下,產品價格總體求合理,建筑產品的價格由原來指令性的產品價格變為指導性價格,由過去的靜態管理進入了動態管理,繼而實現量價分離,企業自主定價,建筑產品通過承發包交易的這種形式完全得以實現。
《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意味著建筑工程承發包的交易活動納入了法制軌道,給工程造價管理帶來了挑戰,也蘊涵著發展的機遇,那就是如何代表投資者、生產者的利益,合理確定建筑產品的價格。 三、《建筑法》:指導工程造價的市場動作 《建筑法》是規范、監督建筑活動、維護建:市場的一部法律。
在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的第十六條寫入了“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擇優選擇承包單位也就包含了合理價中標的原則。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確定,須遵循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建筑工程的招標不是為壓價而壓價,而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建設時間等諸多因素來決定其造價。
作為業主方,我們當然要考慮使造價最低,可我們也不盲目壓價,也考慮實際價格轉移部分的資產,還考慮承包商、設計、施工、咨詢等各方面的利益。國外招標工程也實行低價中標,但不承諾最低價中標。
一般情況下,在資格審查、技術評審中處于前4名的承包商在商務報價中較低者中標希望最大,但報價最低的不一定中標,如果有虧損危險的報價,作為業主方,我們也不會選擇這樣的承包商的。所以,合理的中標價應該體現出“質優、價廉、工期短”。
2012年造價工程師考試時間為10月20日、21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造價工程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造價工程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資料: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61、工程項目風險分類:A、按風險來源劃分:自然風險、社會風除、經濟風險、法律風險、政治風險;B、按風險涉及的當事人劃分:業主的風險(人為風險、經濟風險、自然風險);承包商的風險(決策錯誤風險、締約和履約風險、責任風險;按風險可否管理劃分為:可管理風險、不可管理風險;按風險范圍劃分:局部風險;總體風險; 262、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程序(環節):風險識別;風險分析與評估;風險應對策略的決策;風險對策的實施;風險對策實施的監控; 263、風險識別的主要內容:識別引起風險的主要因素;識別風險的性質;識別風險可能引起的后果; 264、風險識別的方法;專家調查法(頭腦風暴法、德爾菲法和訪談法);財務報表法;初始風險清單法;流程圖法;風險調查法; 265、風險識別的最主要成果是風險清單; 266、風險分析與評價的任務:確定單一風險因素發生的概率;分析單一風險因素的影響范圍大小;分析各個風險因素的發生時間;分析各個因素的風險結果;控制這些風險因素對項目目標的影響程度;在單一風險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礎上,考慮多種因素對項目目標的綜合影響;評估風險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為管理決策的依據; 267、項目風險分析與評價的方法:調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擬法、計劃評審技術、敏感分析法等; 268、項目風險分析應對策略包括:風險回避;風險自留;風險控制;風險轉移; 269、監控風險管理計劃實施過程的主要內容:評估風險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時發現和度量新的風險因素;跟蹤和評估風險的變化程度;監控潛在風險的發展、監控風險發生的征兆;提供啟動風險應急計劃的時機和依據; 270、經濟法律法規調整的對對象: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營調控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 相關文章: 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濃縮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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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希望你去讀一讀《工程造價相關知識》
這是造價工程師資質考試四本書中的其中一本。這本書可以回答你的問題。提供以下主要法律法規,僅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修訂)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第149號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142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24號]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07號]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82號]
·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第75號]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第74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建[2004]369號)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及附件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24號]
·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PDF版)
·2007版勞務及專業分包合同范本
·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及其合同范本
建筑法 《建筑法》實施的時間1998年3月1日。
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一)建筑許可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8項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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