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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相關知識、題庫和考題都和科目一考試差不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有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構成交通事故要有4個要件:即車輛、道路上、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損害后果。
淺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對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認識,就要準確地領會這一定義的含義。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里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圍是道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生的事故都應當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追求結果的發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如由于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于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于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如果雖然發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是1951年經政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后又出臺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也都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1991年國務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正在與國際接軌
目前,駕照一年內或一次性被扣12分,那當事駕駛員需要在15日內去交警隊接受處理。
超過15日沒有去接受處理的,交警隊會在網上進行公示,直接吊銷駕照。15日內,當事駕駛員需要拿著交警隊出具的學習憑條去當地車管所辦理學習手續,交納費用后,連續學習7天后,到車管所指定的駕校進行科目一理論考試,考試通過后就可以拿這個合格通知書去交警隊領取駕照,駕照所扣分數清零,你就可以繼續上路了;如果一年內兩次扣滿12分,那就是超過24分以上的,第二次就需要學習完畢后,需要考科目一和科目三,通過后才能領取駕照。
交通安全法規學習 交通法規是一切車輛、行人在公路、街道、廣場、停車場等供通行的場所所必須遵守的法律性規定。
其基本原則是各行其道,靠右通行。 道路上的交通標志常見的有三種:禁止標志、警告標志和指示標志。
禁止標志是表示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其開頭一般為圓形或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其圖案顏色一般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圖案壓杠。
警告標志是警告車輛、行人危險地點的標志。其形狀一般為頂角向上的等邊三角形。
其圖案顏色一般為黃底、黑邊、黑圖案。 指示標志是用來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其開頭有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等,其顏色為藍底、白圖案。 道路上常見的交通標線有以下五種: 車道分界線:為白色虛線,表示在安全的原則下,準許車輛越線超車或變更車道行駛。
中心單實線:有白色和黃色兩種,表示不準車輛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 中心雙實線:有白色和黃色兩種,表示嚴格禁止車輛越線超車或壓線行駛。
停止線:白色,表示車輛等候放行信號時的停車位置。 人行橫道線:白色,表示準許行人橫穿車行道的標線。
交通信號分為:指揮燈信號、車道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交通指揮棒信號、手勢信號。 這里為您介紹其中的指揮燈信號: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車輛不準妨礙直行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中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按照公安部《機動車駕駛人申領和使用規定》,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需參加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并到車管所參加考試。
根據公安部交管局《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工作規范》要求,從10月8日起,湖州市區駕駛人滿分考試統一到市車管所。駕駛人首先在交警部門交通違法處理窗口辦理《滿分教育通知書》(市區統一到二環西路交通違法處理大廳辦理),再憑《滿分教育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到市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報名參加為期7日的學習,上課時間為工作日的上午8∶30,下午14∶00(7月1日至9月15日為14∶30),學習結束后在學校進行考試受理及預約,考試合格后領取駕駛證。
扣分后的學習是違法扣分在先,關系到以后能不能再開車能不能獲取駕駛資格,就不要去考慮這7天工作的事了
交通違法滿分教育學習班在當地車管所。
滿分登記受理:駕駛人可到市區內就近任一轄區大隊辦理滿分學習業務。受理崗民警對駕駛人駕駛證、身份證明以及交通違法記分等情況進行核實,確認駕駛人身份和駕駛證狀態。因被扣留、暫扣等原因無法出具駕駛證的,窗口民警會通過公安網核實駕駛人信息。核實信息后,對尚未扣留駕駛證的,交警部門將依法扣留,并出具《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記錄單》。
擴展資料
1、學員憑身份證或駕駛證在車管服務大廳導辦咨詢臺查詢交通違法詳情,確認處理完畢所有違法行為;如存在違法行為未處理,需到違法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處理。
2、學員憑身份證和《暫扣憑證》到業務窗口受理“滿分學習”業務,交納相關費用。
3、學員到交通安全教育中心報名參加學習,教育中心統一編班培訓,學員需按照約定的時間參加培訓,開學時學員憑身份證報到。
4、學員考試合格后,持《科目一考試成績單》、《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記錄單》到車管所服務大廳業務窗口領取《交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證書》。暫扣駕駛證的憑《合格證》到扣證單位領取駕駛證。另:2013年后違法記分滿12分及以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需降級的,消分后拿駕駛證到惠民縣交警大隊車管所換證。
參考資料:人民網-哈爾濱市交警部門成立滿分教育中心 駕駛人申請培訓一地完成
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七曰后要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章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一節記分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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