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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會的性質:憲法第111條明確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委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根據以上規定,村委會的性質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自治的含義,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自治的主體是廣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數的村委會成員。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權利的享有者。
真正由村民當家作主,是發展農村基層直接民主的本質和核心。二、村委會的職能: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是:“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推薦。”
村委會組織法除了重申憲法的以上規定外,又作了一些補充規定。歸納起來有以下10項: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公共事務是指與本村全體群眾生產和生活直接相關的事務;公益事業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業。2、調解民間糾紛。
民間糾紛,是指村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方面的糾紛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債務、宅基地、林權地界、水源、收養、贍養、繼承、賠償、分家析產等方面的糾紛和因輕微的侵占、傷害、打架斗毆、小偷小摸、欺詐、侵害名譽、輕微虐待等輕微違法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3、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治安是人民政府的職責。
但社會治安與群眾緊密相關,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有職責協助政府維護社會治安,具體工作由村委會下設的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4、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推薦。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群眾有著十分廣泛而密切的聯系,最了解群眾的要求和意見,因此,它是人民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5、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經濟。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是我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理所當然也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支持和組織村民努力發展經濟。
6、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治國方略。
依法治國,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7、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我國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廣泛的權利。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它的一項重要任務。
8、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活動。9、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忙。
加強民族團結,既是群眾自治的要求和資料,也是一項憲法要求。10、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鄉鎮政府的派出機關或者它的一條“腿”。
《解釋》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引起的爭議等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并非所有的農村糾紛法院均予受理,雖然此做法目前尚存爭議,但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仍應依照執行,現舉幾例,供參考:(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
因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調解意見,屬于調解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該調解意見的起訴。(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先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當然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了承包經營權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行政許可行為違法,并可因其損失而要求行政賠償。失地村民直接起訴要求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
可起訴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款,無限期征占時,也可要求地上物補償。(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審查職責的,法院一般不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對下述法律規定的對村民自治范圍進行的限定就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63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所有權利的內容”(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6)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
(7)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涉及土地權屬糾紛的案件法院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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