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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边@并非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僅是對農民宅基地分配申請資格上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80條第3款“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這是1987年開始實施法律規定,這里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權”,還是僅指土地所有權,抑或兩種權利兼而有之?1988年通過的《憲法》第2條修正案將憲法第10條第4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憲法》第2條修正案并沒有顧及土地的不同類別,也沒有考慮土地的不同所有權主體,而是規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民法通則》第80條第3款的規定只能理解為對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限制,否則違憲。
因此,此款規定并非屬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規定。 (二)行政法規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發布)(下稱《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這是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該《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規。依據現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關于決定與公布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 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依據當時生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第三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p>
第十四條“ 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經國務院總理審定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
從名稱上來看,該《通知》的名稱不符合法規的制定程序規定;從通過的程序來看,該《通知》僅經過國務院辦公會議,未經過法定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程序;從發布的程序來看,該《通知》僅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程序。另外,該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
因此,該《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規,現行行政法規沒有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禁止性規定。 (三) 行政規章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目前關于宅基地轉讓問題的規章級規定有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169條“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
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這里禁止的是單獨轉讓,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規章。
、四 、結論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法無禁止的皆可為,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 因此,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
我們知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依法轉讓的,但是很多人對這個過程不甚了解,其實最主要的還是得知道相關的法律依據。
那么目前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土地交易辦理流程:. 一、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進行: (一) 以公開方式進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首次轉讓;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需要變賣、用于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公開進行的其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
按照《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納入儲備的土地,必須進行儲備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場進行交易。 二、對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申請辦理土地交易: (一) 納入政府儲備范圍內的土地; (二)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三)未解除抵押關系的; (四)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凍結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出讓、轉讓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土地交易需提交的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申請表(窗口領取1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職代會同意土地轉讓的決議(原件1份); 5、董事會同意土地轉讓的決議(原件1份); 6、主管部門的批文(原件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委托代理書(原件各1份) 8、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 9、城鎮地籍測量資料(1份 ) 10、宗地圖及1:2000地形圖(原件各4份) 11、出讓合同及有關繳費收據(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費、契稅等)(復印件各1份); 12、規劃總平面圖(復印件1份) 13、項目投資分析估價報告(原件1份) 四、收費標準 五、辦事原則 1、土地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有關當事人依據進行土地交易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2、土地交易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進行。
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調整。
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件。具體來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1、第二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2、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3、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中規定:1、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2、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3、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第六十一條第3款: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物權法》中規定:1、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2、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3、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4、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锻恋毓芾矸▽嵤l例》中規定:1、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2、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冻擎倗型恋厥褂脵喑鲎尯娃D讓暫行條例》中規定:1、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2、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3、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4、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5、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7、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8、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擴展資料: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九、爭議與救濟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國家推行土地流轉,必然要保護農民的權益,也要保證土地流轉合法適宜,適度經營。
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各地方政府也根據中央的政策,會因地制宜的提出一些地方性的政策通知,可以去地方的國土資源局或者農經局等相關政府公開信息網站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物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可見,我國法律是嚴禁土地所有權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但是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依法買賣、出租、抵押的。但是,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并有一定的限制。
在我國,土地歸國家和農村集體所有,嚴格制止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情勢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情勢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7103條規定“第7103條買賣或以其他情勢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背法所得;對違背土地利用整體計劃擅自將農用地改成建設用地的,限期撤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計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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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農村房屋買賣交易越來越多,人們形象地稱之為小產權房鄉產權房交易。那么實務中應如何認定該類合同的效力呢?本期小編結合相關案例、觀點為你講述?! 〔门幸巹t 1.村民將在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出售給不屬本村的村民,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