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雖然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表見代理行為的認定,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表見代理行為的認定及責任承擔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及難度。本期小編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相關案例及觀點,結合其他案例、法條,對施工合同中表見代理的認定與責任承擔相關問題作出了闡釋,望為讀者提供參考與幫助。
【法院觀點】
專家觀點
四、正確把握法律構成要件,穩妥認定表見代理行為
12.當前在國家重大項目和承包租賃行業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影響比較明顯的行業領域,由于合同當事人采用轉包、分包、轉租方式,出現了大量以單位部門、項目經理乃至個人名義簽訂或實際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體和效力認定問題引發表見代理糾紛案件。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嚴格認定表見代理行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14.人民法院在判斷合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屬于善意且無過失時,應當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此外還要考慮合同的締結時間、以誰的名義簽字、是否蓋有相關印章及印章真偽、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所借款項的用途、建筑單位是否知道項目經理的行為、是否參與合同履行等各種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
一、項目經理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效力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經理作為施工企業的代表,會在大量簽證文件、結算報告上簽字確認或加蓋項目部公章,也會接受發包人的供應材料、領取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上述行為是否有效,對于施工企業是否具有約束力? 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4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1、如何界定掛靠施工行為...
現階段建筑工程市場上掛靠情形大量存在,盡管掛靠行為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文禁止,但出于種種原因,我國建筑工程領域的掛靠現象仍十分常見。 同時因掛靠人的原因造成被掛靠人對外承擔了責任的情況同樣屢見不鮮...
裁判要旨掛靠方偽造被掛靠方印章對外簽訂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基于對掛靠關系的信賴相信印章的真實性,掛靠方的行為可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其簽訂的合同對被掛靠方具有約束力。案情簡介一、湛江一建承接了內蒙古鋒威硅業有限公司阿盟烏斯太福利區公寓樓工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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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中標承接利比亞海外工程后。 Part 01基本案情 揚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中標承接利比...
表見代理最早起源于德國民法典,隨之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確立了這項法律制度。 一、表見代理制度的理論基礎 1. 表見代理最早起源于德國民法典,隨之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確立了這項法律制度。德國民法典170-17...
案例簡介敗訴原因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以下為最高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展開的論述: 構成表見代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代理人表現出了其具有代理權的外觀;二是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善意無過失。雖然2006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條規...
一、主體問題 1、發包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房地產開發則應當具有營業執照,但資質對合同效力不造成影響,僅面臨行政處罰。 發包人在項目實施前就當獲取立項批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通過環境、消防、人防等事項...
【裁判要旨】項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圍一般限于工程報告、計量、變更及決算資料方面,不包括對外借款用途。但從建筑行業現實情況來看,部分建設施工單位不規范,使用項目部公章確認原材料供貨、工人勞動報酬數額等債權債務關系的情形也不鮮見,故對在借條上加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