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被判刑并入監服刑的;
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
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內審批完畢。
除名是由企業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于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限,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
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經批評教育無效;
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依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也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關于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范圍的復函》(勞辦字〔1992〕45號),《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復函規定,這里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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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途徑之一:協商。中國人講究和氣,發生勞動糾紛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但切記白紙黑字,達成書面的和解協議可降低風險。維權途徑之二:調解。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嘗試找第三方居中調解,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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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
勞動爭議仲裁委不予受理該怎么辦 依照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不予受理的,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可以持該通知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勞動仲裁部門拒不出書面不予受通知書,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
應當制作答辯書并出庭,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
第一,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視為自動轉正,工資按正式用工發放。可以要求補發正式用工2個月的工資差額;第二,自然已經是正式用工了,但是單位辭退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要看辭退你的理由,請說明;第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