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維權途徑之一:協商。
中國人講究和氣,發生勞動糾紛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但切記白紙黑字,達成書面的和解協議可降低風險。
維權途徑之二:調解。
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嘗試找第三方居中調解,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但調解的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維權途徑之三: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
此種維權途徑是相對能有效解決糾紛的便捷途徑。《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維權途徑之四:仲裁。
仲裁是有效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
申請時間: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管轄機構: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事由: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維權途徑之五: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只有勞動者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注意,勞動者就勞動糾紛向法院起訴的前提是該糾紛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否則法院不會受理。
來源:保律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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