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適用法律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2、《建設工程適用法律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主要情形概括
1、約定付款時間且竣工驗收、并交付;
2、約定付款時間且竣工驗收,但未交付;
3、約定付款時間,但沒有竣工驗收;
4、未約定付款時間,已竣工驗收,已交付;
5、未約定付款時間,未竣工驗收;
6、未約定付款時間,已竣工驗收,但未交付等。
1、約定付款時間且竣工驗收、并交付;
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約定了“支付工程價款時間”,則一般按照約定進行,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
但是,如果約定了付款時間,但工程沒有完工或未交付,那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前的合同約定結算時間失去了意義。
2、約定付款時間且竣工驗收,但未交付;
工程沒有交付,應付工程款的時間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并且實踐中大多施工企業也都是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時間作為利息起算時間;
然而如發包人最終未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中的結算金額,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建設工程價款未結算,直接適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認定當事人起訴之日為應付工程價款之日,并以此起算利息。
3、未約定付款時間,已竣工驗收,已交付;
未約定付款時間,建設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從理論上,工程款是建設工程項目的對價,工程已交付,應支付工程款。
在認定“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時,筆者認為,是指合同中約定的最后結算款支付之日。
工程的最后結算款,一般合同中約定在整體竣工驗收后多少日內或者工程交付后多少日內,如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且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的,則按照約定。如果約定付款時間,但沒有竣工或驗收,如以此為付款條件,則付款時間失去了意義,按照沒有約定付款時間處理。
如當事人合同中沒有約定付款之日或約定不明的,關鍵詞在于交付。
根據是否交付的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包括承包人擅自占用建設工程;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因為竣工結算報告的提交,也意味著工程已竣工,除非工程質量不合格又另當別論;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由于當事人起訴時,雙方需要對工程造價進行整體結算,因此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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