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提到的順風車,在該種情形下,應當酌定減輕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對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
舉例:張三駕駛電動三輪載貨摩托車好意搭載李四,車輛行駛過程中與陳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李四與陳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李四將張三和陳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告乘坐不能載人的貨箱出行也存在過錯,且被告系好意搭載。法院判決張三承擔35%的賠償責任,陳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李四自行承擔20%的費用。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范疇,發生交通事故后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于傳統美德的弘揚。
并且好意同乘必須經好意駕駛人同意。只有經過車輛駕駛人邀請或允許的同乘才能構成好意同乘,未經同意而搭乘不構成好意同乘。車輛駕駛人一經同意捎帶同乘者,即負有將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途中因為車輛駕駛人的過錯造成同乘者損失,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駕駛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車,或者明確拒絕搭車人請求的,對于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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