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意搭乘的交通事故損害怎樣賠償
好意同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償同乘的一種特殊情形。若好意搭乘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呢?
車輛同乘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情形。有償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處理賠償問題。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償同乘的一種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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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確駕駛人與同乘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好意搭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搭車人所搭乘的機動車是非營運車輛,乘客目的地與機動車行駛目的地僅僅是巧合或者順路。搭車人未經機動車駕駛人同意而搭車的,不構成好意搭乘。駕駛人與搭乘人之間不能簡單認定為“無償服務的運輸合同關系”。因為合同是雙方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一方違反其當初的約定,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的法律責任,但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不存在這種約束。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一開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來在運輸過程中,又因為某種原因造成其不能將同乘者運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車,則不能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因此,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應是一種要約與承諾的關系。在好意同乘者發出了同乘的要約之后,機動車駕駛人作出了承諾,要承擔保障前者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而不是“將其安全地送達目的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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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確適用好意搭乘賠償所涉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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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種賠付方式
1、交通事故是由于對方車輛造成的,應當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對其不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機動車駕駛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其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一般不全部賠償,具體的賠償份額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承運人要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具體數額要綜合考慮交通事故對雙方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等情況;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可按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賠償的份額一般不應當低于40%,這符合“優者負擔風險”的原則,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機動車駕駛人責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或者其損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免責。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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