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自廈門的戴某下班時順路帶同事王某回家,路上撞到街邊墻體,造成王某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由戴某負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某的家人悲痛欲絕,起訴戴某要求賠償120萬,戴某認為該金額不合理,雙方因為賠償金額產生糾紛。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戴某駕駛中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導致該事故發生,在審查之中,并未發現戴某有故意或者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所以酌情判處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某家人90萬余元。
該判決結果一出,迅速引起大家的關注,該男子原本好心送同事回家,最后卻要面臨近百萬的賠償。許多人表示,這樣以后誰還敢做好事。
這事告訴我們:以后不要順路載人了,要不然出事故,就要自己承擔責任,90萬都可以買套房子了,這戴某現在肯定后悔載同事了。
真的是好心沒好報以后上車前都簽生死狀吧
也有人表示,因為戴某駕駛失誤才導致事故,賠償合理。 順路載人和死人沒有因果關系吧,他沒有好好開車才是原因啊
乍一看好像男子很冤枉,其實車禍的主因車主脫不了干系,屬全責。
車主雖然不是故意的,但確實因為撞墻導致別人死亡,確實存在過錯啊。
另外,大家最關注的就是,這90萬賠償是否過于高了?畢竟車主好意在先,并且也不是故意的。
其實法律上對于這種好意同乘有減輕處罰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也酌情考慮到這點,所以將賠償判為70%。戴某作為車主,如果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他人受到侵害,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即使乘客免費蹭車。
其實歸根結底,該案件就是一起事故,車主好心載人沒有錯,乘客邀請順路同乘也合理,最關鍵的是,因為車輛行駛過程中的一個失誤,導致兩人均面臨險境,最終一人喪命。
有人說,如果戴某不同意王某搭乘,或者王某不坐戴某的順風車,也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但是世界上哪有那么多如果呢,就算這些如果發生,我們也不知道到底結果會如何。
我們能做的,就是在行駛的時候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事故的發生。
車上人員險可以賠償,賠償不夠或者沒有買,你負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不過由于她是免費搭乘,所以應當減輕你的賠償責任,減輕多少雙方協商或者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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